首頁>要聞>沸點 沸點
余額超票價無法進站 地鐵公司被訴
卡余額超票價無法進站 地鐵公司被訴
事發(fā)蘇州;法院要求地鐵公司按最低票價進站原則,2019年年底前對規(guī)定進行修訂并同步實施
吳墨刷卡乘坐蘇州軌交公司1號線。
法院要求蘇州軌交公司2019年年底前對第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修改。本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單程地鐵區(qū)間最低僅需2元,卡內余額7.1元,但進站時,卻被擋在閘機外,蘇州大學一大四女生因此將蘇州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軌交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新京報記者從蘇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調解,軌交公司需于2019年年底前,按最低票價進站原則,對規(guī)定進行修訂并同步實施。對此,該女生表示,“非常滿意”。
持卡余額超票價 女生兩次進站被拒
20歲的吳墨(化名),是蘇州大學法律專業(yè)的一名學生。她向新京報記者回憶,2017年5月和10月,她兩次進站坐地鐵,卻被無緣無故擋在了閘機外,“卡里明明有7塊多,我只坐兩站而已,兩塊錢?!?/p>
更讓吳墨無法理解的是,一旦卡內金額在7塊6以下,閘機就會顯示“×”,“無法進站不說,還不顯示余額,莫名其妙”。
吳墨認為,卡內余額不足可以出站時補票,但是“卡內余額超過乘車區(qū)間的票價,為何不讓進站?”
記者查閱發(fā)現,依據《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guī)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蘇州地鐵一號線全程票價為8元,持有蘇州市民卡進站可享受9.5折優(yōu)惠,折后全程票價為7.6元,卡內余額不足7.6元時不能進站。該規(guī)則由蘇州市軌交公司制定,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該預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2017年10月底,吳墨將地鐵運營方蘇州軌交公司訴至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后該院報請?zhí)K州中院審理。蘇州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因原告所訴侵權行為,涉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共同利益,進行提級管轄。
吳墨說,訴訟前,她與同學對北京、南京等16個城市的地鐵進行了電話咨詢,“大部分城市都規(guī)定,只有卡內余額低于最低票價時,才無法進站”。
吳墨希望法院“確認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guī)則》第十三條內容無效;此外,判令被告盡到告知義務,卡內余額不能進站時顯示卡內余額”。
法院:軌交公司明年底前需修改“票務規(guī)則”
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就此事致電蘇州軌交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對于“卡內余額低于7.6元時不能進站”的規(guī)定,是為了降低風險,“這項規(guī)定是為了避免在客流高峰期,余額不足導致乘客滯留在軌交出口閘機前,引發(fā)傷害風險”。
針對吳墨提出的“不顯示余額”的問題,軌交公司的解釋是,“閘機顯示范圍有限”,“如果既要顯示余額又要提醒充值,則需要翻頁顯示,會降低乘客通過閘機的效率”。
昨日,新京報記者從蘇州中院獲悉,此案已于12月14日開庭審理。為了審理好案件,法院對全國各大城市的交通卡(市民卡)展開深入調研,查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機構預付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并根據軌交公司的申請追加了市民卡公司作為案件的第三人。
經審理,法院認為,第十三條規(guī)定是軌交公司作為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其確定的權利義務有違公平原則,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不合理規(guī)定,應當認定無效。同時,該條規(guī)定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無效。
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蘇州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價進站的原則,對《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guī)則》第十三條進行修訂并同步實施。
■ 對話
起訴地鐵公司當事人吳墨
沒想到地鐵公司同意改規(guī)則
吳墨表示,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我不想自己被關注,這不是我訴訟的目的。”吳墨說,她的訴求只是代表了絕大部分蘇州市民的需求,“只是想讓蘇州軌道交通做出一些改變”。
新京報:同學對你起訴這事怎么看?
吳墨:起訴的時候,同學都是比較支持的,他們幫助我一起去深入探究不能進站的原因,一起找法條、找老師咨詢。
新京報:家人支持嗎?
吳墨:家人都挺支持的,也給予了我莫大的鼓勵和安慰,讓我一直走到現在。
新京報:此前你有過類似訴訟嗎?
吳墨:沒有,這是我第一次訴訟。
新京報:對法院調解結果是否滿意?
吳墨:滿意,因為達到了我起訴的初衷,推動了軌道交通的發(fā)展,也算給我們一年的努力畫上了圓滿的句號吧。
新京報:這次訴訟有遺憾嗎?
吳墨: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我的陳述過于口語化,沒有用太多的專業(yè)法律術語,還是存在一些小失誤。
新京報:推動公共政策改變,會有成就感嗎?
吳墨:成就感嘛,看你如何定義這個詞和如何看待這件事情。說實話,我當初沒想過事情會進展到這一地步,也沒有想過軌交公司同意調解、修改規(guī)則。當初沒有抱著一種必勝的心態(tài),即使輸了,我覺得自己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引起蘇州市民的關注,從而推動軌道交通的完善,這就已經成功了。
新京報:有評價說你過于較真兒。
吳墨:雖然說只有幾元錢,但是地鐵的消費群體很大,而且受眾面很廣,聚在一起是一個大數目,我覺得我這樣做是值得的,至于其他人怎么說,一個詞形容,眾口難調,做自己認為正確的事情就好啦。
我也希望人們能理解我,我也是用自己微薄的力量,推動軌道交通服務更加完善吧,因為它也是蘇州的一張名片。
新京報:你的性格和做事風格是怎樣的?
吳墨:生活中比較細心、縝密,能發(fā)現一些小細節(jié)吧,但有時候自己會鉆牛角尖。做事很執(zhí)拗,屬于不撞南墻不回頭那種。
新京報:未來會考慮做一名律師嗎?
吳墨:未來還很長,目前還沒有想好要從事什么職業(yè),可能記者,也可能公務員吧。最近,正忙著眼前的畢業(yè)實習和畢業(yè)論文。
■ 律師說法
律師:“格式條款”過度保護軌交公司權利
北京君本律師事務所王飛律師表示,從法律角度上講,該案屬于運輸合同糾紛,原告作為乘客,與軌交公司是存在消費權益關系的,故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王飛認為,《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guī)則》屬于《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過度保護了軌交公司在提供運輸服務中獲取對價的權利,應屬“無效”。
王飛說,該案是一場公益訴訟,能夠對社會帶來一定的啟發(fā)意義,呼吁更多公眾對公共政策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余額超票價 無法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