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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偵辦合同詐騙案拒代理律師見嫌犯?官方回應

    2018年12月14日 09:32 | 來源: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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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一合同詐騙案再次開庭審理。警方是否涉嫌違規(guī)辦案?

    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016年9月,中國之聲報道了山東濟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一起“涉嫌合同詐騙”案的刑事偵查中,存在多次拒絕代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違規(guī)取保候審等程序違法行為,引起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等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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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通報內容2016年通報內容

    很快,濟南市檢察院對外通報稱,經調查后認為,濟南市公安機關在此案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向公安機關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相關違法行為得到糾正。

    經過刑事偵查、審查起訴等程序,目前此案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犯罪嫌疑人之一王海林已于今年9月開庭受審,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郭振峰也在近日開庭受審。值得外界關注的是,王海林在庭審時當庭翻供,指控警方刑訊逼供,并將內褲作為刑訊逼供證據(jù)上交法院。而在昨天法院對郭振峰的公開審理中,郭振峰也向法官控訴在看守所遭到相關人員毆打凌辱,并申請公開監(jiān)控錄像。

    綜合媒體此前的相關報道,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是否存在插手經濟糾紛,是否存在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庭審中,控辯雙方也對非法證據(jù)排除、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展開了激烈辯論。

    濟南一起“涉嫌合同詐騙”案昨日再次開庭審理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被告人郭振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昨天,歷城區(qū)法院對郭振峰進行了一審第三次公開開庭審理。多家媒體記者進行了旁聽。中國之聲記者在現(xiàn)場注意到,檢方在此次庭審中稱,被告人郭振峰歸案后拒不認罪,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處罰金。但郭振峰的辯護律師楊學林堅持為郭振峰做無罪辯護,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郭振峰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控方與辯方就郭振峰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以及該案是否存在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展開了充分辯論。郭振峰的辯護律師楊學林對中國之聲記者表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現(xiàn)已查明,郭振峰與涉案礦井無關,其既沒有占有本案被害人韓某錢款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參與涉案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更沒有獲取任何利益。因此,不應當認定郭振峰構成合同詐騙犯罪。”

    王海林供述是否作為非法證據(jù)仍是控辯雙方爭論焦點

    根據(jù)媒體報道,2018年9月11日到13日,歷城區(qū)人民法院在對此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王海林進行公開審理時,王海林當庭翻供稱其遭遇刑訊逼供,他向公安機關做的16次供述全不是真實的。由于王海林的供述對郭振峰案件的審理影響較大,因此在昨天的庭審中,王海林案的供述是否應當作為非法證據(jù)進行排除,仍然是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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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王海林及其妻子王桂英一起被抓捕,上圖為王桂英的診斷證明書

    公訴人現(xiàn)場出示了2016年5月20日王海林在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批捕階段的供述,供述顯示王海林稱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均不是刑訊逼供,其對5月20日的供述也稱是如實供述的,以及9月20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原反瀆局對其訊問時,其也稱未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法大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未發(fā)現(xiàn)王海林所提供的物證的破損是電警棍電擊所形成的,特征不符,這些供述及鑒定與王海林的健康體檢表、收押登記表、生物樣本采集憑證及入所照片、訊問錄像相結合,不能證實王海林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所做的有罪供述。

    而庭審中,郭振峰的辯護律師楊學林向合議庭表示,王海林的多次供述,存在著諸多的矛盾,不能簡單的憑言詞證據(jù)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楊學林還辯稱:“鑒于控方并沒有證據(jù)證明郭振峰對于涉案礦井存在利益追求,也沒有證據(jù)證明郭振峰與王海林或者李勝洲聯(lián)手欺騙韓平,更沒有證據(jù)證明郭振峰從該項礦井轉讓活動中獲得了何種利益,因此按照刑法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來分析 ,郭振峰顯然不構成該罪。”

    郭振峰對合議庭表示,曾在看守所遭到毆打凌辱。并向合議庭提出,要求公訴人提交2016年8月10日至9月23日前,其所在監(jiān)室的監(jiān)控資料。審判長也當庭詢問控方,能否當庭提供該監(jiān)控資料。控方稱,以被告人的當庭供述為準。至于其反映的在羈押期間被毆打的事實,如查證屬實,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但要建立在查證屬實的基礎之上。關于是否遭到毆打,與被告人當庭供述是否被采納,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予以認可。

    公安機關是否插手經濟糾紛成為另一爭議

    庭審中,另一大爭議焦點是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插手經濟糾紛的情況。郭振峰的辯護律師楊學林認為:“濟南市公安局抓獲王海林后,雖然查封了王海林的許多“資產”,但基本沒有什么價值。由于郭振峰是大明礦業(yè)集團的大股東,辦案機關便推測其可能會有錢。于是便又把郭振峰抓來,逼迫其承認與參與詐騙、接受贓款,在指控詐騙金額為600萬元的情況下,還要求其支付更多的錢款作為放人的交換條件。這是關于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問題。”

    審判長當庭表示,控辯雙方的觀點,法庭已聽清楚并記錄在案,合議庭庭后會進行評議,就是否采納做出決定,控辯雙方如有新的觀點,可在庭后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一審開庭在昨天下午5點左右結束,被告人郭振峰做完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擇期另行宣判。

    央廣記者:常亞飛

    編輯:秦云

    關鍵詞:合同詐騙案 代理律師見嫌犯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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