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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解除對政黨活動限制
新華社曼谷12月11日電(記者楊舟)泰國政府憲報網(wǎng)站11日刊出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有關讓民眾、政黨參與政治的主席令,表示為了即將舉行的大選,允許政黨進行集會、競選等活動。
主席令說,作為泰國憲法附屬法的《下議員選舉法》于11日起生效。《下議員選舉法》規(guī)定,該法生效后的90日內(nèi)需制定王室諭令,正式宣布將舉行大選。
據(jù)泰國《民意報》報道,泰國副總理威沙努11日在總理府對媒體說,雖然現(xiàn)在沒有舉行大選的諭令,但各政黨可以召開大會以及進行宣傳,無須再經(jīng)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批準,同時也可宣布政黨的總理候選人。
威沙努之前曾表示,大選有望在2019年2月24日舉行。
泰國軍方2014年通過政變推翻原民選的為泰黨政府后,成立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禁止政黨活動。2017年4月,泰國實施第20部憲法。按照憲法,政府必須在《政黨法》《選舉委員會法》《上議員產(chǎn)生法》《下議員選舉法》等與選舉有關的四部憲法附屬法全部頒布實施后的150日內(nèi)舉行大選。(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泰國 政黨 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