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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程親子園虐童案宣判:八名被告人均判刑
新京報快訊 據(jù)上海長寧法院官方微信消息,今天(11月27日)下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虐待被看護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虐待被看護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梁碩、唐穎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嵇蘭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刑罰。禁止被告人鄭燕、梁碩、唐穎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nèi)從事看護工作。禁止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嵇蘭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看護工作。
圖為庭審現(xiàn)場(金文斌 攝)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鄭燕負責攜程親子園的日常管理,被告人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為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2017年8月間,被告人梁碩、唐穎購買芥末,后與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嵇蘭等人在分別看護云朵班、彩虹班幼兒過程中,采取用芥末涂抹幼兒口部、手部或讓幼兒聞嗅、持芥末恐嚇方式對數(shù)名幼兒進行虐待,期間有對幼兒拉扯、推搡、拍打或噴液體等行為。2017年8月底至案發(fā),被告人鄭燕在日常工作中明知云朵班、彩虹班存在對幼兒使用芥末進行管教的情況不僅未制止,反而在日常管理中要求其他被告人對幼兒“做規(guī)矩”時注意回避監(jiān)控等。2017年11月上旬,幼兒家長查看視頻后案發(fā)。被告人唐穎、周高蘭、沈春霞、鄭燕、吳微、梁碩先后被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嵇蘭、廖紅霞主動投案。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幼兒是一個需要特殊保護和照料的群體,被告人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作為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理應為幼兒的人身安全、健康成長盡到看護職責,卻違背職業(yè)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多次對幼兒采取用芥末涂抹、恐嚇等方式進行虐待,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鄭燕作為攜程親子園負責的管理人員,放任其他被告人多次虐待幼兒,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嵇蘭、廖紅霞系自首;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情況,應適用從業(yè)禁止或禁止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虐待被看護人罪”“從業(yè)禁止”“禁止令”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人,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 因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攜程親子園虐童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