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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時間能否拒絕回復“工作微信”?答案來了

2018年09月18日 14:40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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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焦點關注】下班后,“工作微信”該不該回?

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的發(fā)展為工作增添不少便利,但也帶來了不少煩惱。近日,浙江寧波一職工王女士因為在下班時間未及時在微信工作群內(nèi)匯報工作而遭到辭退,盡管在寧波市總工會的幫助下,王女士成功維權拿到了應得的賠償金,但這一事件所引發(fā)的網(wǎng)絡熱議卻未降溫:下班后,面對這種“緊急工作微信”回還是不回?職工能否拒絕?下班時間回復微信算不算加班?

單位無權要求職工下班后有事必回

2017年7月,王女士進入寧波某飲品店工作,擔任店長職務。2018年7月2日22時23分,王女士所在單位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群上要求在10分鐘內(nèi)發(fā)當月營業(yè)額,不發(fā)就辭退。王女士因懷孕較早入睡未及時回復,10分鐘后,單位負責人在微信工作群上通知王女士已被辭退。第2天在王女士去店里上班時,單位告知其已被辭退,并拒絕向王女士支付上月的工資。

王女士于2018年7月24日到寧波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求助,服務中心為其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負責法援的劉律師指出,《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內(nèi),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加上公司并未書面告知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等程序不合法,王女士的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2018年8月7日,王女士所在單位主動聯(lián)系劉律師與王女士進行調(diào)解,最后,王女士拿到了1.8萬元賠償金。

該事件一經(jīng)媒體報道,便引發(fā)了熱議,下班時間沒有及時回復工作微信屬于嚴重違紀嗎?對此,寧波市總工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單位無權要求職工下班后有事必回。據(jù)《勞動法》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下班期間,職工理應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單位應該尊重職工的休息權,不應隨意侵占職工的休息時間。

用下班時間完成工作任務應屬加班

另外一方面,更多網(wǎng)友熱議職工能不能拒絕下班時間的工作“緊急回復”?

網(wǎng)友“淺倉小南”就對下班后在工作微信群里談工作十分反感。“已經(jīng)下班了,而且事情也沒著急到必須立刻解決,卻要求必須回復。我感覺自己的休息時間被‘綁架’了。”她說。

從事銷售工作的包先生也表示,因為這些即時通信工具,自己已經(jīng)成了“7×24小時”全年無休的公共客服了。“客戶不分時間、假日,只要有事微信留言就能找到你!以前打電話我還能裝沒接到,微信簡直逃都逃不掉!不論休假還是下班,都感覺不到放松,壓力非常大。”

網(wǎng)友“阿涼”發(fā)帖說:“寧愿在辦公室加班,因為回家后還是避免不了電話微信找上門,根本不分工作日還是節(jié)假日。想要認定為加班,但是既沒有證據(jù),又都是碎片時間,維權太難!”

下班之后,職工有義務“時刻準備著”接收指令、通知并及時回復嗎?如果占用時間較長,是否屬于隱形加班?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勞動法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唐毅認為,理論上職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在下班時間發(fā)布的工作指令。至于是否算加班,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現(xiàn)在很多單位實行加班審批制,只有經(jīng)過公司審批的延時工作才屬于加班。但如果公司在職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確要求職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這種要求,顯然需要職工利用下班時間完成,應屬于加班。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女士 工作 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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