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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戴上“緊箍咒”! 國家發(fā)文嚴查這些行為
中新網北京8月23日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內容、費用等多方面做出了規(guī)定,為長期以來亂象叢生的校外培訓市場戴上了“緊箍咒”。
對校外培訓機構做了哪些規(guī)范?
——證照不齊將被終止培訓
根據意見,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wěn)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
此外,意見還提出,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xié)議。
——培訓進度不得超中小學同期
意見指出,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è)務。
此外,意見還規(guī)定,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qū))中小學同期進度。
——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意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yè);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此外,意見還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場所條件提出了要求。依照意見,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
——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意見要求,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中小學這些行為也被禁止!
——嚴查“非零起點教學”
意見提出,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fā)布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
意見要求,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并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
——嚴查“課上不講課后講”
意見還要求,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嚴查學校招生與校外培訓結果掛鉤
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lián)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嚴禁以課后服務名義亂收費
意見指出,各地要創(chuàng)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后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
對于中小學的課后服務,意見還強調,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后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愿選擇,嚴禁各地以課后服務名義亂收費。
如何保障政策落實?
——違規(guī)違法辦培訓機構拉進黑名單
意見提出,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jiān)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
根據意見,各地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guī)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此外,意見提出,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有關規(guī)定實施聯(lián)合懲戒。
——建立工作臺賬,逐一整改到位
意見要求,各地要開展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摸排,認真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分類管理,對存在問題的培訓機構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導力度,通過開展自查、交叉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際成效。
——督導評估結果與領導干部考評掛鉤
意見提出,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工作的督導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此外,意見還要求,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問責。
編輯:曾珂
關鍵詞:校外培訓機構戴上“緊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