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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艾滋病人的歧視依然任重道遠
近日,四川內江疑似艾滋病感染者謝鵬(化名)訴某公司勞動爭議案在內江市市中區(qū)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雙方現場簽署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被告內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謝鵬6.3萬元人民幣作為補發(fā)此前的工資(兩倍計算)。加上此前勞動仲裁委裁決被告支付的工資,調解協(xié)議總價值逾17萬元。
相比于許多因艾滋病而遭受就業(yè)歧視的人,四川這位小伙的結局已經可以說是相當幸運。雖然他不得不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就業(yè)權利,但畢竟獲得了賠償和工作機會??梢哉f,該事件的結果還算圓滿。
然而,我們應該看到,在現實之中,也有一些遭受歧視的艾滋病人群,即使訴諸法律,也沒能得到應有的賠償。8年前,“艾滋病就業(yè)歧視第一案”原告敗訴,成了廣大艾滋病人群共同的苦澀回憶。2016年,貴州省黎平縣李成案成為國內艾滋病就業(yè)歧視案勝訴的首例,不過,李成雖然在名義上勝訴,但還是失去了工作。這兩個代表性案件,體現出了我國艾滋病人群克服歧視的艱辛。
艾滋病人群的維權之路之所以如此艱難曲折,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對艾滋病人群的就業(yè)保障存在漏洞。與此同時,這些艾滋病人群在社會公共空間中也很容易受到不合理的排斥。這兩個問題疊加在一起,便形成了艾滋病人群在就業(yè)領域“失語”的現狀。
當下,法律對艾滋病人群就業(yè)是有一定保護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我國的《艾滋病管理條例》也規(guī)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業(yè)、就學、就醫(yī)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權利受法律保護。然而,這些法律條文比較籠統(tǒng),沒有提出明確的懲戒措施,現實中往往執(zhí)行不力。
此外,社會上“談艾色變”的風氣也依舊存在,很多用人單位對艾滋病的認識仍然十分蒙昧。很多人即使知道艾滋病的發(fā)病與傳染原理,也會處于一種“過度敏感”的狀態(tài),對許多缺乏根據的所謂“隱患”采取“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態(tài)度,從而造成了歧視。這些在人們頭腦之中根深蒂固的思維,在主觀層面上加劇了艾滋病人群遭受的就業(yè)歧視。
顯然,要在社會之中消除對艾滋病的污名化和主觀歧視,依然任重而道遠。按理說,除去某些特殊領域之外,普通行業(yè)都應該對艾滋病人群敞開大門,讓他們暢通無阻地入職和工作。而這樣的長遠目標,需要我們從今天做起,通過腳踏實地的努力來實現。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艾滋病 病人 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