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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破獲傳銷大案 組織已有15萬會員涉案超14億元
泰安中院通報審判傳銷犯罪典型案例
傳銷分子發(fā)展15萬會員涉案超14億元
□ 本報記者 徐鵬
近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全市法院依法審判傳銷犯罪案件工作情況,并通報典型案例。
傳銷犯罪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極易引發(fā)群體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一直是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的經濟犯罪。2012年以來,泰安市兩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打擊職能,依法從嚴懲處傳銷犯罪活動,共受理一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27件,審結27件,判處犯罪分子177人,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
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某(系香港居民)策劃成立公司進行市場經營活動。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間,李某某相繼在香港、內地注冊成立了斐梵國際(亞太)有限公司、斐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個自然人獨資或由李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李某某通過上述公司招募、組織人員通過網絡店鋪,以銷售美體內衣、健康食品、護膚品、日用品的名義從事傳銷活動。消費者通過購買規(guī)定的套餐成為斐梵公司的會員,同時取得發(fā)展其他人成為會員的資格及繼續(xù)購買產品的資格,自上而下形成金字塔狀結構。同時為不斷發(fā)展會員,斐梵公司根據發(fā)展會員的人數(shù)、對下線會員的管理、會員的活躍度等制定積分獎勵制度以及給予實物獎勵、旅游獎勵等。
截至案發(fā),斐梵公司共發(fā)展會員152100人,遍布山東、河南、河北、北京、內蒙古、江蘇、上海等十余省市區(qū),形成約150個層級結構,非法收入達14億余元,斐梵公司為此支付給會員各種獎勵合計7.9億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斐梵公司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成為會員,獲得加入資格,直接、間接以發(fā)展會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依據,騙取他人財物14億余元,其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故應依法認定斐梵公司系傳銷組織。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陶某、黃某某、王某某、馬某系該傳銷組織的發(fā)起者、策劃者、管理者或宣傳者,對該組織的建立及逐步壯大起重要作用,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據此,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泰安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案涉案金額達14億余元,發(fā)展會員15.2萬人,波及十余省市區(qū),是近年來泰安市法院審理的涉案金額最大、涉及人數(shù)最多、波及地域最廣、重刑率最高的一起傳銷活動犯罪案件。
在趙某某、劉某某、孫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2011年底,被告人趙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加入天元公司做保健品銷售,學習通過網站銷售產品發(fā)展會員的運營模式。2012年2月,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以天元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以銷售天元公司保健品“銀花蒜寶膠囊”和“龍藏膠囊”的名義,設立天元公司銷售網站,其間趙某某發(fā)展被告人孫某某為其下線會員,并投資成立了天元公司大連專賣店,孫某某任店長。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孫某某在該網站上注冊多個會員號,構建交納會員費注冊成為會員并層層發(fā)展下線會員抽取提成的銷售模式,通過高額返利引誘大量發(fā)展會員。截至案發(fā),該銷售網站查詢系統(tǒng)顯示總收入為1965萬余元,公司剩余1431萬余元。趙某某、劉某某將部分款項用于購置房產、轎車、償還個人債務等。
最終,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本案系一起較為典型的網絡傳銷案件,被告人通過商品銷售網站推行會員制度,以銷售保健品為名義,通過高額返利為誘餌構建交納會員費注冊成為會員并層層發(fā)展下線會員抽取提成返利的銷售模式。”上述負責人說。
近年來,網絡傳銷違法活動日益突出,特別是隨著移動互聯(lián)網、網絡購物等網絡概念和營銷方式的發(fā)展,打著所謂“電商”“多層分銷”等名義從事傳銷活動屢見不鮮。網絡傳銷活動因其主體和標的虛擬性、行為跨地域性等特點,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員多、波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等特點,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
編輯:曾珂
關鍵詞:山東破獲傳銷大案 組織已有15萬會員涉案超1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