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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刑事申訴案件可異地審查 有助消除阻力和干擾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guī)定》。根據這一規(guī)定,最高檢發(fā)現省級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且存在5種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級院進行審查。
消息稱,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起草了《規(guī)定》并廣泛征求意見。2017年10月10日,最高檢第十二屆檢委會第七十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規(guī)定》,《規(guī)定》共15條,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法律界的觀點普遍認為,任何一個冤錯案件都是當地司法機關辦理的,如果仍由當地刑事申訴部門審查辦理,調查時可能會產生顧慮、遇到阻力。正因如此,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制度的建立受期待已久。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訴異地審查制度”,2015年全國檢察長會議、2016年第十四次檢查工作會議等都提出了要健全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制度。
【5種情形】
●刑事申訴案件應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經督促仍拖延辦理;
●辦案中遇到較大阻力;
●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當事人認為管轄地省級院不能依法公正辦理;
●申訴人長期申訴上訪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其他不宜由管轄地省級院辦理的情形;
焦點1
省級檢察院可提請異地審查
按現行規(guī)定,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當事人對檢察院作出的生效刑事處理決定(如不批捕、不起訴、撤銷案件)提出申訴;另一類是對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訴。
《規(guī)定》顯示,異地審查適用兩類刑事申訴案件:不服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
異地審查啟動的方式分為三種,除了最高檢發(fā)現省級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有錯誤可能,且具上述“5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級院進行審查外;省級院認為所辦理的刑事申訴案件需要異地審查的,可以提請最高檢指令異地審查。此外,申訴人也可以向省級院或者最高檢申請異地審查。
其中,省級院提請或者最高檢決定異地審查,申訴人未提出申請的,應當征得申訴人同意。
從事刑辯工作的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認為,異地審查啟動的方式其實是明確了啟動的主體,其中省級檢察院主動提請異地審查的原因可能包括認為在復查中存在利害關系、有壓力有難度等。
焦點2
復查后事實不清可發(fā)回重審
《規(guī)定》還明確了案件異地審查后的辦理流程。
對不服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規(guī)定》明確,異地審查的省級檢察院復查終結后應提出“復查處理意見”,經檢委會審議決定后,報請最高檢審查。最高檢同意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指令管轄地省級檢察院作出維持的處理決定;同意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指令管轄地省級院作出相應決定,也可直接作出處理決定;不同意復查處理意見的,應立案復查并書面通知申訴人、管轄地省級院和異地審查的省級院;認為復查意見認定事實不清或者意見不明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發(fā)回異地審查的省級院重新審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復查。
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規(guī)定》要求,異地審查的省級院復查終結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經檢委會審議決定后提請最高檢抗訴,在最高檢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后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同時抄送管轄地省級院;認為不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經檢委會審議決定后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同時抄送管轄地省級院,并報最高檢。
- 解讀
異地審查有助于消除阻力和干擾
記者注意到,早在今年2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尹伊君就表示,已研究起草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guī)定。
近年來,一批冤假錯案得到糾正,但糾正冤假錯案的難度也可謂巨大。尹伊君當時坦言,由于各地工作發(fā)展不平衡,特別是重大刑事申訴案件在本地監(jiān)督糾正中面臨阻力等因素,單純依靠原案所在地檢察機關的力量糾正案件,存在諸多無法解決的障礙。為此,將有重大冤錯可能的刑事申訴案件交由異地進行辦理,有助于消除阻力和干擾。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也表示,將一些有重大冤錯可能的案件放在當地復查,在制度設計上存在明顯缺陷,“因為省級檢察院復查的案件一般都是省高院判決生效的,但在此前該案的二審程序中,省檢察院是作為公訴方出庭的,再讓檢察院去復查自己起訴的案件是很難的,相當于自查自糾。”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看來,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復查有助于更高效地糾正冤假錯案,“案件糾錯難往往是申訴難、復查難、啟動再審難,而復查本身就是案件啟動再審的前置關口,這個問題不解決會影響整體糾錯。”
異地復查相關配套機制有待跟進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說,刑事案件的申訴復查是案件再審的前置程序,目前刑事訴訟法及“兩高”的司法解釋中仍沒有明確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改時有一個精神,對再審案件的異地審理作出了規(guī)定,聶樹斌案就是參照這一精神作了異地復查的處理。”
聶樹斌案被認為是“異地復查”第一案。1995年,聶樹斌因被認定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而判處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消息,決定將河北高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指令山東高院進行復查。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告訴記者,檢察系統的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與聶樹斌案中的操作方式應該相同,省檢察院異地復查完之后,因對外省的生效決定或判決、裁定沒有管轄權,所以需報請最高檢來決定。
在程雷看來,十八大以來一系列冤錯案件得以糾正,在加大糾錯力度的同時也要注重制度建設。而在檢察機關建立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復查制度的同時,相關配套機制也應該跟上,“案卷、證據材料都在案件原審地,異地復查就需要原辦案地方司法機關的配合,比如聶樹斌案交給山東復查,山東要去河北調查,河北就需要配合甚至提供線索。此外,司法機關進行各種訴訟活動還要有專門的場所,異地復查在很多情況下需要聽證,以聶案為例,聽證是要在山東進行還是回河北聽證?因此接下來要研究異地審查的各種配套機制,一方面明確各方如何依法異地行使訴訟權,另一方面還要對開展訴訟行為的場所、條件等作出規(guī)定。”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五類刑事申訴 異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