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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收藏人士用假玉換真金 被判處有期徒刑
一男子伙同他人,冒充收藏人士賣假玉觀音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黃金項鏈、黃金戒指、手表及現(xiàn)金。4月13日,資中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2015年4月,被告人馮某伙同張某某、陳某某、向某某(均已判)以賣假的玉觀音去實施詐騙,而用于作案的假玉觀音,是在地攤上買的,30元一對。
4月27日早上,馮某駕車搭乘張某某、陳某某、向某某來到資中縣重龍鎮(zhèn)前西街尋找作案對象。張某某以賣玉觀音為借口,搭訕年過七旬的被害人謝某(出生于1941年10月11日);陳某某則冒充國土局工作人員與謝某進行攀談,謊稱自己的戰(zhàn)友是搞收藏的專業(yè)人士,并將謝某帶至馮某處;馮某冒充收藏人士稱此玉觀音價值幾十萬元,表示愿意出高價予以收購。
陳某某便向謝某提議:由二人搭伙以低價購買張某某的玉觀音,再以更高的價格轉(zhuǎn)手賣給馮某,以賺取其中巨大的差價。謝某表示同意,但稱自己身上沒帶錢,便將自己身上戴的一條黃金項鏈、一枚黃金戒指、一只手表、100元現(xiàn)金給了張某某。
其間,陳某某在負責(zé)望風(fēng)的向某某處拿了一口袋錢(實際為冥幣)給了張某某,以讓謝某相信自己也是出了錢的。得手后,四人迅速逃離現(xiàn)場。后馮某將黃金項鏈等物以14000元左右的價格賣掉,四人各分得3000余元。
經(jīng)資中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騙黃金項鏈和戒指共計價值20594元。被告人馮某被抓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fā)后,三同案犯已退賠被害人謝某21000元。
2017年3月27日,資中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向資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詐騙老年人財物,酌情從嚴處罰;馮某在偵查階段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作出以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本報記者 李鸰)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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