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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買“情感咨詢”遇退款難 未提供服務卻要收違約金
婚姻服務公司無合同無發(fā)票無事先告知 退款時卻索要30%違約金 消委會:霸王條款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有些人把希望寄托在婚姻服務公司。日前,廣州消費者李女士卻在婚姻服務公司遭遇到了煩心事,她在銷售人員軟磨硬泡下花3880元購買的“情感咨詢”服務遭遇退款難,沒有合同也沒有發(fā)票的婚姻服務公司在未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卻要收30%的“違約金”。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李大林 通訊員粵消宣
消費者:退款時才說有違約金
5月10日,廣東省消委會接到消費者李女士的投訴稱,4月13日其在深圳我主良緣婚姻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的邀請下,到該公司越秀店進行了解。在此期間,該店銷售人員不斷地游說其購買“情感咨詢”服務(3880元/5次),李女士在銷售員堅持游說且時間很晚的情況下交了相關(guān)服務費用。當時,銷售員只給了李女士一張收據(jù),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也沒有告知任何條款及服務內(nèi)容。
之后李女士覺得自己不需要該服務,便提出退費要求,但被該公司告知退費需要收取30%的違約金。李女士交涉無果后,向廣東省消委會尋求幫助。省消委會工作人員接訴后,于5月12日通過400的客服電話與我主良緣取得聯(lián)系,要求該公司聯(lián)系消費者協(xié)商解決,并將處理意見于十個工作日內(nèi)回復省消委會。但該公司僅在5月12日當天聯(lián)系李女士,承諾內(nèi)部商定后于5月14日回復,之后就再無回音。
消委會:不合法也不合理
省消委會相關(guān)負責人表示,本案中,李女士與我主良緣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已就購買“情感咨詢”服務達成一致意見,李女士也支付了對應的款項,可見合同已成立,而李女士提出的退款要求實質(zhì)為解除合同。根據(jù)《合同法》,我主良緣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擔違約責任。但我主良緣提出的收取30%違約金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李女士在付款前并不知情,也沒有合同文本確認。因此,該違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
省消委會認為,我主良緣在銷售過程中,采用軟磨硬泡的方式誘導李女士購買服務,涉嫌侵犯其自主選擇權(quán)。該公司以李女士從未認可的違約條款為依據(jù),扣除30%違約金的要求不合法也不合理,涉嫌侵犯李女士的公平交易權(quán)。
編輯:梁霄
關(guān)鍵詞:女子 違約金 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