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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中“不見官”?被告就當站在被告席上
被告,就當站在被告席上(論法)
魏哲哲
民告官意味著“胳膊擰不過大腿”嗎?日前,一起民告官勝訴的案例給予了很好回應:長沙岳麓區(qū)一市民因不堪忍受廣場舞噪音,多次請求公安部門解決。不過,派出所干警雖然做了一些調(diào)查取證和勸導等工作,但沒有完全、徹底完成其查處噪音擾民的法定職責。該市民于是起訴當?shù)鼐剑@得法院判決支持——法院認定警方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市民的報案作出處理。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quán)意識不斷提升,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解決問題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而政府當被告的案例已經(jīng)不是新鮮事兒了。數(shù)據(jù)顯示,2016年各級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4.1萬件,審結(jié)19.9萬件,同比分別上升59.2%和51.8%。
在行政訴訟中,政府和公民是平等的法律主體。政府部門能否擺正位置,以積極心態(tài)當被告,不僅關系是否尊重當事人和法庭,更關涉是否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也下發(fā)了《關于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就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的相關問題和法律程序予以規(guī)范和明確。
但是民告官案件中“不見官”現(xiàn)象依然存在,比如華東某地政府在半年訴訟期內(nèi),既不應訴也不出庭,法院作出并送達行政判決后,該政府依然不聞不問……“告官不見官”、行政機關消極應訴現(xiàn)象不時出現(xiàn),反映的實際上是政府部門“當被告失面子”的家長式治理思維。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方面。如果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合理、規(guī)范,就不怕經(jīng)過訴訟的考驗;如果存在偏差和瑕疵,政府部門只有積極應訴解決,才能引導人民群眾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有效化解存在的矛盾糾紛,同時也才能倒逼自身行政行為的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從這個角度看,讓民告官的渠道更為暢通,政府部門以積極的心態(tài)當好被告,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社會矛盾,才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加分項。
事實上長沙市民的訴訟案件,明確了公安機關的責任,同時也使得該市民的訴求得到及時回應。社會對這個案件的關注,也體現(xiàn)了人民群眾對于民告官這一糾紛解決機制的期待。
民告官是一種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渠道,用好了,有助于化解官民對立,促進社會和諧;用不好,將破壞政民關系,激發(fā)社會矛盾。這其中,既需要人民群眾依法理性維權(quán),也需要政府部門改變思維定勢,以更積極、平等的態(tài)度對待民告官案件,讓“民告官”案件成為定紛止爭的重要渠道,也成為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
編輯:曾珂
關鍵詞:民告官 不見官 被告就當站在被告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