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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老虎”同日宣判 三人受賄上億元獲無期徒刑
昨日,國家統(tǒng)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受賄等多案宣判,其中三人分別受賄上億元獲無期徒刑。
國家統(tǒng)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王保安受賄1.53億被判無期
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31日公開宣判國家統(tǒng)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保安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保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利用擔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秘書,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綜合司司長,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掛職),財政部黨組成員、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統(tǒng)計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彩票銷售、貸款申請、項目審批、土地開發(fā)以及工作招錄、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3億余元。王保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
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李成云受賄636萬獲刑十年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31日公開宣判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成云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成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李成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成云利用擔任中共德陽市委書記、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四川省決策咨詢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四川龍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四川興瑞科技有限公司、喬天明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用地、商業(yè)競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黃全芳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36.3467萬元。李成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
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
陳雪楓受賄1.25億被判無期
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31日公開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雪楓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陳雪楓受賄、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fā)還相關單位。陳雪楓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雪楓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5億余元;2009年至2011年,陳雪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547萬余元;2004年至2011年,陳雪楓造成國有公司損失2.24億余元。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盧子躍受賄1.47億被判無期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31日公開宣判浙江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寧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盧子躍受賄案,對被告人盧子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盧子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盧子躍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子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審批、銀行貸款、公司上市、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7881221億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盧子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
常小兵受賄376萬獲刑六年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31日公開宣判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受賄案,對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常小兵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常小兵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單位謀取利益,收受請托單位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6.28801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小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常小兵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檢舉揭發(fā)他人違法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扣押在案,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鄧崎琳受賄5539萬獲刑十五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31日公開宣判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受賄案,對被告人鄧崎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以及鄧崎琳家屬自愿代為退繳的款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鄧崎琳受賄所得的贓款、贓物繼續(xù)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鄧崎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個企業(yè)拓展業(yè)務、承攬工程以及為他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539.771588萬元。
鑒于鄧崎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且認罪、悔罪,主動退繳大部分贓款贓物,具有檢舉揭發(fā)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jù)新華社
編輯:曾珂
關鍵詞:六大老虎同日宣判 受賄上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