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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印發(fā) 六情形暫停新增學位點
中新網3月30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印發(fā)《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辦法》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若存在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亂,發(fā)生嚴重教育教學管理事件;學位論文抽檢等質量監(jiān)督工作中存較大問題;學術不端行為查處不力等六種情況之一,則暫停新增學位點。《辦法》全文如下:
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保證學位授予和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以下簡稱“學位授權審核”)是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依據法定職權批準可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含專業(yè)學位類別)的審批行為。
學位授權審核包括新增學位授權審核和學位授權點動態(tài)調整兩種方式。
第三條 學位授權審核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圍繞國家區(qū)域發(fā)展戰(zhàn)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以服務需求、提高質量、推動研究生教育內涵發(fā)展為目的,依法依規(guī)進行。
第四條 學位授權審核應當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服務社會發(fā)展需求、支撐研究生教育發(fā)展、激發(fā)培養(yǎng)單位活力,構建責權分明、統(tǒng)籌規(guī)劃、分層實施、公正規(guī)范的制度體系。
第五條 新增學位授權審核分為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博士碩士一級學科與專業(yè)學位類別(以下簡稱“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審核、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學位點審核。其中,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學位點審核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具備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自主按需開展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新興交叉學位點評審,評審通過的學位點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六條 學位授權點動態(tài)調整是指學位授予單位根據需求,自主撤銷已有博士碩士學位點,新增不超過撤銷數量的其他博士碩士學位點的學位授權點調整行為。具體實施辦法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七條 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基本條件、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申請基本條件、自主審核單位申請基本條件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每6年修訂一次。
對服務國家重大需求、落實中央重大決策、保證國家安全具有特殊意義或屬于填補全國學科領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學校和學科,可適度放寬申請基本條件。
編輯:梁霄
關鍵詞:博士 碩士 學位 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