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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擺攤或因不想給女兒添麻煩
趙春華說擺攤是因為自由,離家近,但王艷玲知道,媽媽是不想給她添麻煩。
趙春華并不是天津人,3年前她還在老家呼倫貝爾種植木耳,“后來胳膊生病長了骨刺,干不了重活了”,女兒王艷玲說:“一個培養(yǎng)木耳的容器得有幾十斤,生病后干不了了,才想到出來打工”。
趙春華的一個朋友在天津打工,她告訴趙春華天津機會多,建議她過來試試。2013年初,她來到天津,在一家五金廠給人做飯,一個月1800元。王艷玲的工作是旅游顧問,每月的收入只有2000元左右,而且沒有保險。
半年前母女二人搬到河北區(qū)一處破舊的廠區(qū)自建房里,以600元的價格租下兩間不足10平米的小屋,一間住人一間存貨,住人的那間推門進去就是床,因為沒有值錢的東西,母女二人外出都不用鎖門。
趙春華租住的家
今年8月份,趙春華萌生了換工作的想法。王艷玲告訴“北京時間”,她猜測母親辭職擺攤是不想給她添麻煩,“10月份我就要結婚了,婚后她得自己住,”但按照母親以前的工資計算,自己養(yǎng)活自己,糊口都難。
“她一年下來是2萬塊錢,除去每年要自交1萬塊退休金和7200元房費,剩下的真不夠吃”。王艷玲說,但母親告訴她,擺攤相對自由些,也離家近。
10月29日是王艷玲結婚的日子,母親被抓后她想推遲婚期,但母親說那樣就一輩子不理她。“婚后第二天我就開始跑我媽的事了,爸媽離婚后我跟媽媽生活,她現在是我的命根子”。
律師稱是否構成犯罪爭議很大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徐昕教授,曾代理過福建少年網購仿真槍判無期案,在看到趙春華的遭遇后表示愿意為其提供幫助。
徐教授表示,這個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爭議很大。“我看到新聞說,一審律師為她作最輕辯護,如果是我,我可能會去做無罪辯護,因為這種槍根本不能認定為真正槍支。”
徐教授認為,公安部制定的槍支認定標準非常荒唐,2001年時的標準是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時被認定為槍支,而到了2008年標準變成了1.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標準下的槍口比動能是沒有任何殺傷力的,所以基于這個標準去認定為犯罪也是不能接受的。“公安部的標準并不能去解釋刑法,所以不應當適用”。
“第二個爭議的問題可能是量刑的問題,假設被認定為犯罪的話,根據所謂的鑒定6支為槍支這個結果,判處三年半其實不算太嚴。但是它是違反我們的常識常理常情的,所以這樣的判決還是重了。”徐教授說,“我檢索了一些類似案件的判決,基本上是判緩刑,這種情況就應該由承辦的法院報經最高法院,然后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量刑。所以,如果這個案件被認定為犯罪,判緩刑足矣。”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