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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勞死”納入工傷合適嗎?媒體:不宜感情用事

    2016年12月14日 10:46 | 作者:鄭博超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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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勞死”納入工傷,合適嗎

    鄭博超

    近期,隨著媒體對幾起“過勞死”的報道,“過勞死”這個話題再次引發(fā)熱議。在眾多吐槽的聲音中,有人發(fā)出“‘過勞死’應盡快納入工傷范疇”的呼吁,并引得眾多喝彩。不過,“過勞死”是否適宜納入工傷,“過勞死”納入工傷能解決問題嗎?都值得細細思量,不宜受感情用事的裹挾。

    顧名思義,“過勞死”應該是過度疲勞致死。過度疲勞致死的原因,通常是多重因素綜合誘發(fā)的結果。一個人除了工作之外,還有生活。對于很多人來說,生活并不比工作輕松,對那些要照顧孩子、照顧老人、照顧家庭的人來說,生活帶來的疲勞程度更甚。如果說,每天辛苦工作8小時后應該好好休息,可那些以照顧家庭為己任、長期投入更大精力和體力來顧家的媽媽們,更容易成為遭遇“過勞死”的不幸者。“過勞死”盡管值得同情,但不能把“過勞死”簡單等同于過度工作致死。

    “過勞死”納入工傷,還面臨操作性和合理性的問題。“過勞死”如果納入法律制度,必需是一個邊界清晰、便于厘清責任的概念。“過勞死”顯然不是一個這樣的概念。雖然有媒體稱過度加班成為導致“過勞死”的首要原因,但這并不能成為執(zhí)法司法實踐中的判斷依據(jù)。當出現(xiàn)“過勞死”的情形時,死者到底是因過度工作還是因生活中疲于奔命導致過度疲勞,如果前二者兼而有之,工作和生活應該在多大程度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其實是難以厘清和劃分的。對于執(zhí)法司法者來說,也難以作出準確、合理的判斷。如果不加區(qū)分地一律讓雇主(單位)對“過勞死”承擔補償責任,又是不公平的。不考慮這一因素,即便制定了規(guī)則,在落實中也難免遭遇尷尬。

    從長遠來說,“過勞死”納入工傷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據(jù)報道,我國每年“過勞死”的人數(shù)達60萬人,已超越日本成為“過勞死”第一大國。因此,有媒體戲稱我們走進了“過勞時代”。那么,“過勞死”納入工傷能幫我們走出“過勞時代”嗎?并不能。“過勞死”納入工傷只不過是事件發(fā)生后的補償手段,不但無助于防止悲劇的發(fā)生,反倒有可能成為雇主(單位)肆意要求員工過度加班的推手——反正有工傷來兜底。

    “過勞死”現(xiàn)象越來越多,的確不容忽視,尤其需要相關部門提高重視和積極作為。比如,加大勞動法等相關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和落實,提高雇主違反勞動法規(guī)強迫員工過度加班的違法成本;建立完善對雇主(單位)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硬性要求,比如完善體檢制度,提高體檢頻率;加強全民健康知識宣傳,提高全民健康意識,增強全社會對“過勞死”的自覺性和防范能力,等等。

    上醫(yī)治未病。如何預防“過勞死”悲劇發(fā)生,比討論“過勞死”是否納入工傷更值得關注。

    編輯:梁霄

    關鍵詞:過勞死 納入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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