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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演變 】
●1994年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001年 《婚姻法修正案一》
第三條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003年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刪去“非法同居”概念。
●2003年 《婚姻法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