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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中午11點,湯某接到自稱是大學生的小劉、小胡的電話,兩人聲稱愿意賣卡。于是,湯某如法炮制,陪他們到上述四家銀行各辦了一套四張卡,并談好每人得勞務費300元。辦妥一切后,湯某與楊某聯(lián)系,兩人約定在KTV交易,八張卡共1000元。湯某帶著所謂的“朋友”到包房后,楊某依約給了每人300元,他們拿錢后就離開了。正當楊某準備向湯某支付400元“差價”時,警察突然出現(xiàn),抓了他們一個措手不及。4月21日,楊某、湯某被江漢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
楊某事后交代,除湯某當日賣給他的八張卡及辦卡憑證外,另外七張銀行卡也是自己近日買的。對于上線收購銀行卡的用途,楊某自稱并不知情,他只是按照約定,將卡寄往上海賺取差價。而承辦檢察官表示,這些被收購來的銀行卡,多被用于電信詐騙、偽卡盜刷、洗錢、賭博、行賄受賄等下游犯罪資金的轉賬提現(xiàn)或淘寶店主刷信譽。“例如電信詐騙案中,詐騙者得逞后會將贓款通過網(wǎng)上銀行分批轉入十幾張甚至幾十張銀行卡中,以復雜的資金流向躲避警方追查,這些銀行卡就淪為了犯罪工具。”
“網(wǎng)上非法買賣銀行卡已然形成一條完整的灰色產(chǎn)業(yè)鏈,由于偽造身份證辦卡容易被銀行察覺,所以這些銀行卡大多是用真實的身份證辦理的。”承辦檢察官解釋道,“現(xiàn)在許多人安全意識不強,為了蠅頭小利將自己的銀行賬戶賣掉,以為卡里沒錢無所謂,其實大錯特錯!實名制銀行卡一旦被收售者用于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將給戶主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導致個人信用、財產(chǎn)雙重受損,甚至會被卷入刑事案件,到那時,想自證清白、撇清關系可是件麻煩事”。
承辦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銀行卡不比閑置物品,不用了應當及時注銷,不能轉讓、出借。“根據(j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非經(jīng)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為的,將受到警告及1000元罰款處罰”。
編輯:楊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