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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歇業(yè)公告,暴露多個法律問題
河南某報社的公告已暴露出其多項嚴重違反勞動法的現(xiàn)象,這種“高級自黑”的做法太戲劇。
昨天,河南某報社向全體員工發(fā)出公告稱,由于紙媒的經營遇到困境,加之報社經營不善,資不抵債,決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對簽有合同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合同而由單位繳納統(tǒng)籌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沒有簽訂合同,也沒有繳納統(tǒng)籌的人員,自此也與我社脫離關系,10月12日至20日進行勞務及補償核算。短短一個公告,反映出了諸多勞動違法問題。
河南某報是一家國有事業(yè)單位。但其公告中反映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員工交納社保的情形,與其單位性質很不相符。尤其是該報社還在歇業(yè)公告中“自我舉報”,這種“高級自黑”的做法太戲劇性。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不應有例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結合該規(guī)定,其實我們應為該報社中那些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慶幸”,因為報社應向他們按工作月份減去一個月來支付雙倍工資之差額的標準進行補償。
至于報社對部分員工連社保也未繳的問題,《社會保險法》也規(guī)定了明確的責任,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所謂“改正”就是補繳,報社為員工補繳社保是其應有擔當。
至于罰款,由于報社即將終止,不再有責令其“改正”的機會,因而單位和領導個人都能逃脫此劫。但即使不能再對其個人進行行政處罰,由主管部門對其給予行政處分還是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國有事業(yè)單位終止,依法應進行清算并確定接管和承擔債務的機構。筆者最關心的是,該報社通知員工進行補償結算,是否考慮了前述支付雙倍工資、補繳有關社保和支付其他經濟補償?因而有必要在此提個醒。
□劉昌松(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河南 報紙歇業(y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