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中國將對進口美國白羽肉雞產品繼續(xù)征收反補貼稅
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41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2010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0年度第5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實施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務部發(fā)布2013年第56號公告,依法認定相關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44號公告,公布對該反補貼措施的再調查裁定,調整了反補貼稅率。
2015年8月28日,應中國白羽肉雞產業(yè)申請,調查機關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補貼和對中國白羽肉雞產業(yè)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1),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補貼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白羽肉雞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二、 反補貼措施
根據(jù)《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根據(jù)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調查機關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6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繼續(xù)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5年。
本次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被調查產品是原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0年第52號公告和2014年第44號公告中公布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白羽肉雞產品(英文名稱: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活體白羽肉雞屠宰加工后的肉雞產品,包括整雞、整雞的分割部位、肉雞的副產品,不論是鮮的、冷的或凍的。活雞、以罐頭和其他類似方式包裝或保藏的肉雞產品、雞肉香腸及類似產品、熟食肉雞產品均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主要用途:白羽肉雞產品在國內市場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過農貿市場、超市等批發(fā)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飲等渠道直接或間接面向消費者。
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次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被調查產品適用的反補貼稅率與商務部2014年第44號公告的規(guī)定相同。各公司征收反補貼稅稅率如附件2。
三、 征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16年8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補貼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jù)《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0日起執(zhí)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進口美國白羽肉雞產品 反補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