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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除奇葩證明?
近日,公安部等12部門聯(lián)合公布了《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明確對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能完全證明的20類事項不再出具證明。
《意見》是去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簡化優(yōu)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群眾辦事的通知》的具體體現(xiàn)。過去,在居民已具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情況下依然要公安部出具“權威認定”,屬于典型的重復認定,在增加相關部門工作量的同時也給普通群眾帶來極大不便。這批數(shù)量龐大的“重復認定”愈演愈烈,最后甚至造成需要證明“我媽是我媽”“我沒有神經(jīng)病”等讓人啼笑皆非的結果,顯然,能否徹底消除“奇葩認定”直接關系到政府服務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普通群眾生活質量的優(yōu)劣。不過,盡管有了《通知》和《意見》,要徹底消除奇葩證明,我們還需下一番苦功。
奇葩證明與一段時期內政府部門各自為政、缺乏有效信息溝通有直接關系。所謂奇葩證明,就是在證無可證的地方依然要求予以證明,像“我媽是我媽”,在語法上已陷入毫無意義的同義反復,必須由相關部門當機立斷地予以裁斷,可在“互不通氣”的時代,部門與部門有意或無意地采取了踢皮球的態(tài)度,部門分立與程序冗濫直接導致奇葩證明。過去某些地方的公安部門已做出不再出具此類證明的承諾,可惜,最后依舊有部門將皮球踢到了他們這兒,為解群眾燃眉之急,工作人員只得自食其言。所以,要消除奇葩證明,必須打破信息孤島、協(xié)調步調。實際改革也的確朝著這一方向邁進,然而還遠遠不夠。
將目光僅僅局限于政府部門太過偏頗,許多奇葩證明并非由政府部門率先提出,而更多源于同我們有利益關聯(lián)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等,看似奇葩的證明,只要放對地方,就會顯示出“理所當然”的一面。在“我媽是我媽”這一極端案例中,當某人以親屬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后者為減少冒領、誤領風險,就會再三確認申請人身份,判定其申請是否符合合同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即便證件屬實,由于存在他人假借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進行欺詐的可能,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損失,為防患于未然,業(yè)務經(jīng)辦人便會在證明程序上百般刁難。不夸張地說,大多數(shù)奇葩證明都出于規(guī)避風險的需要,奇葩證明之所以奇葩,是因為部分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等將過分謹慎的精神帶入本可淡然處之的環(huán)境之中。奇葩證明與日常經(jīng)濟往來中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有關。有學者建議,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宜以“承諾+監(jiān)管”模式取代一味“開證明”的模式,可謂抓住了要害。2015年10月,民政部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個人聲明”和“個人承諾”即具有證明本人婚姻狀況的效力。這份《通知》正式施行后亦遇到了不少阻礙,最大的阻礙則來源于人們安全感的落空。所以,一方面政府部門要本著精簡、便民原則,對各類證明能取消的一律取消、需保留的嚴格規(guī)范,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減輕群眾負擔,把優(yōu)化服務落到實處。另一方面,也要加強社會不同領域防范風險機制的建設,只有做好后一項工作,才能為改革掃清障礙,防止奇葩證明卷土重來。
公安部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我們將加強對各地的檢查督導,打通政策落實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給大家?guī)韺崒嵲谠诘墨@得感。”消除奇葩證明是全社會的責任,我們每個人都要走好這“最后一公里”。(路中林)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奇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