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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商傳銷“畫皮”如何剝掉

    2016年07月18日 17:07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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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微商”開展網絡傳銷的特點有兩個: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進行傳銷,隱蔽性強,欺騙性強;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廣,涉及人員多,社會影響大。

    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網絡傳銷的規(guī)定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網絡傳銷的本質仍是傳銷,它具有虛擬性、隱蔽性、人機人之間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開放性、時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點。國家要提高打擊網絡傳銷的效果,就必須針對網絡傳銷的固有特點,首先從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則入手。

    近日,工商總局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查處網絡傳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強網絡傳銷案源線索搜集研判、案件報備與查處,切斷網絡傳銷信息傳播渠道,進一步做好網絡傳銷查處工作。

    在這份通知中,工商總局明確指出了一種隱蔽性更強的傳銷——打著所謂“微商”名義從事傳銷活動屢見不鮮。

    由于“微商”是以微信朋友圈為基礎的營銷模式,其營銷空間有一定私密性,披著“微商”外衣的傳銷由此也成為監(jiān)管的“灰色地帶”。

    有業(yè)內人士認為,此次工商總局發(fā)文,有望撕開“微商”傳銷的偽裝,進一步打擊披著“微商”外衣的傳銷行為。

    發(fā)展代理拿提成似傳銷

    “108天買奔馳、6個月買房、一年開勞斯萊斯,這不是夢想,只需要你拿出手機,用微信搖一搖,尋找一下附近的人,就可以變?yōu)楝F(xiàn)實。”就是靠著這樣的營銷方法,號稱“亞洲催眠大師”的陳某,從2013年至2014年4月,在南京、上海等地免費授課,讓人花錢購買這些課程的代理權、發(fā)展新會員,借此斂財460余萬元。

    這是江蘇省南京市法院辦理的首例微信傳銷案。

    陳某從2013年開始,便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十多個城市講課,內容就是微信營銷,號稱可以“月入百萬”。在其印制的宣傳冊、易拉寶廣告上,陳某號稱“亞洲首席催眠師”、勵志成功學講師陳安之的首席弟子。

    陳某的授課一般分為三天,第一天向大家介紹微信“搖一搖”、搜尋附近的人、轉發(fā)等功能。第二天告訴大家,學員可以花錢購買課程的代理權,成為代理商。而代理商再發(fā)展了新的代理商后,就能按比例拿提成。代理權的購買,分為1萬、3萬、5萬等不同等級。第三天,陳某會將學員分組,進行模擬訓練。

    靠微信怎么賺錢?陳某總結了“十大步驟”:每天按時轉發(fā)四次微信、隨時向好友發(fā)廣告、每天大量增加微信好友等等。陳某還給聽課的人描繪了一幅“美好”的藍圖:加入營銷團隊,108天買奔馳、6個月買房、一年內開勞斯萊斯。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很多人紛紛掏了腰包。就這樣,一年多的時間里,陳某獲利46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3月,陳某以推銷其微信營銷課程為名,打著“月入百萬.微信營銷.商業(yè)模式”的口號,陸續(xù)在上海,杭州、廣州、廈門等地開展以微信營銷為主要內容的免費授課,要求參與者交納不同數(shù)額的代理費,成為其不同級別的微信營銷課程的代理商。

    代理商通過手機微信軟件,向社會大眾宣傳陳某的“微信營銷”大會,吸引更多的人參加此會,成為陳某的新代理商,騙取他人代理費,并形成包括陳某本人在內的多級組織層次。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查明,已有329人作為陳某的代理商參與了陳某領導的傳銷組織。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以推銷微信服務為名,要求參與者繳納一定的費用成為其微信代理商,并按照一定順序組織層級、以直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陳某的這種方式,在之后的“微商”傳銷中頻頻出現(xiàn)。

    為了解“微商”傳銷詳情,記者聯(lián)系上一名“微商”,她在代理產品過程中,曾遇到過不少帶有傳銷性質的所謂“微商”營銷。

    據這名“微商”介紹,在“微商”中,涉嫌傳銷的營銷模式普遍采用分級代理制度:首先,做代理無需加盟費用,直接購買貨物就可以成為銷售代理;其次是品牌代理有多個層級,拿貨越多,層級越高,而最高等級的代理商需要一次拿貨數(shù)萬元以上;最后,成為代理后,可以發(fā)展次級代理,也就是俗稱的“下線”。每個層級的代理拿貨價格不同,賺層級差價得到的收入要遠高于直接銷售,越高級別的代理依靠發(fā)展下級代理獲得的收入越多。

    “一旦遇到這種代理模式,就要小心了,很有可能是傳銷陷阱。”這名“微商”說。

    “微商”傳銷有明顯特征

    如何判斷“微商”經營模式為傳銷?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鄭寧介紹,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guī)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fā)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fā)展的人員數(shù)量或者被發(fā)展人員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

    “傳銷活動構成有兩個基本要件:組織要件,即發(fā)展人員,組成網絡。傳銷組織者承諾,只要參加者交錢加入后,再發(fā)展他人加入,就可獲得高額的‘回報’或‘報酬’。這就是俗稱的‘發(fā)展下線’。下線還可以再發(fā)展下線,以此組成上下線的人際網絡,形成傳銷的‘人員鏈’。”鄭寧說,第二個要件是計酬要件,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以參加者本人直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shù)和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shù)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即以直接和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數(shù)量計提報酬,形成傳銷的“金錢鏈”;另一種是以參加者本人直接發(fā)展和間接發(fā)展的下線的銷售業(yè)績(即銷售額)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形成傳銷的“金錢鏈”。

    “辨別是否為傳銷行為,可以看其是否具備傳銷的行為特征:一看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交錢加入后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fā)展下線的資格;二是看是否分層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三是看是否根據下線獲利,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下線的銷售業(yè)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數(shù)量計提報酬或者返利。”鄭寧說。

    據中國消費網介紹,當前網絡傳銷主要有五種表現(xiàn)形式:

    “電子商務”式。不法分子注冊一個電子商務企業(yè),再以此名義建立一個電子商務網站,并以“網購”“網絡營銷”“網絡直購”等形式從事網絡傳銷活動。

    “免費獲利”式。社會上出現(xiàn)不少“免費獲利”“增值消費”式傳銷行為,宣稱“消費不用花錢,免費購買商品”,“消費=存錢=免費”“消費滿500返500”等,欺騙性強,誘惑力大,引起不少人的興趣,最終上當受騙。

    “網上創(chuàng)業(yè)”式。打著“一邊上網娛樂,一邊上網賺錢”“吃著火鍋刷著微博,月收入10萬元”的宣傳旗號。一些網絡傳銷分子抓住年輕人急于創(chuàng)業(yè)、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創(chuàng)業(yè)”“網絡創(chuàng)業(yè)”“網絡資本運作”“網絡投資”為誘餌,欺騙、引誘年輕人上當,從而達到發(fā)展會員進行網絡傳銷的目的。

    “網絡博弈”式。以玩網絡游戲、網上博彩為名,發(fā)展會員從事“游戲股票”“幸運博彩”等游戲充值卡業(yè)務,以直銷獎、銷售獎為誘餌發(fā)展下線。

    “愛心互助”式。某些網站宣傳一些有“特別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稱入會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進行網絡傳銷。

    “利用‘微商’開展網絡傳銷的特點有兩個: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進行傳銷,隱蔽性強,欺騙性強;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廣,涉及人員多,社會影響大。”鄭寧說。

    針對網絡特點有的放矢

    面對“微商”傳銷隱蔽性強、蔓延速度快等特點,該如何預防治理“微商”傳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網絡傳銷的規(guī)定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網絡傳銷的本質仍是傳銷,它具有虛擬性、隱蔽性、人機人之間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開放性、時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點。國家要提高打擊網絡傳銷的效果,就必須針對網絡傳銷的固有特點,首先從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則入手。”

    劉俊海認為,對于“微商”傳銷,提供服務的平臺也應該負有治理責任。

    據介紹,微信平臺曾發(fā)布《微信朋友圈使用規(guī)范》,其中將虛假夸大減肥、增高、豐胸、美白效果但明顯無效的保健品、藥品、食品類廣告,推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廣告等定義為違規(guī)內容。微信官方表示,一經發(fā)現(xiàn),即刪除內容,并屏蔽微信朋友圈。此外,還將視情節(jié)對該微信賬號進行警告、限制功能,直至注銷。而后,騰訊又發(fā)布了《關于整頓非法分銷模式行為》的公告明確表明,利用微信關系鏈發(fā)展下線分銷,以此盈利或誘導用戶關注的模式,大多具有欺詐等非法性質,一旦發(fā)現(xiàn)將永久封號處理。

    “目前,單純依靠用戶的自律很難杜絕傳銷行為,網絡平臺才是最有可能控制問題出現(xiàn)的主體。”劉俊海說,雖然有的網絡平臺明確了自己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鮮見成效。“即便相關平臺方對涉嫌從事傳銷活動的微信賬號進行查封,重新申請賬號繼續(xù)故技重施并非難事”。

    鄭寧則對治理“微商”傳銷提出了四點建議:工商機關加強日常監(jiān)管,建立實時監(jiān)測機制,增強網絡傳銷案件取證能力,加大打擊和處罰力度,并與公安、網信、工信等部門形成有效協(xié)作聯(lián)動機制;督促微信等網絡服務提供平臺加強監(jiān)管,提前對“微商”進行資質審查,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并保留相關記錄;建立健全信用記錄,把違法的“微商”列入“黑名單”;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鼓勵公眾參與。

    劉俊海說:“打擊‘微商’傳銷,首先應解決執(zhí)法機關面臨的管轄難、查處難問題;其次應強化網絡運營商的自律監(jiān)管;此外,完善舉報獎勵制度也是打擊‘微商’傳銷的必要途徑。”

    (本報見習記者 韓丹東 本報記者 陳 磊 制圖/李曉軍)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微商 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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