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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到期,究竟該怎么續(xù)期
理論上講,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市民,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xù)住在自己所有的房子里。但如果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就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
近日,溫州部分市民擁有房產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續(xù)期面臨要花費占到房產交易價1/3到一半左右、數(shù)十萬元高額土地出讓金“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在社會各界引發(fā)熱議。
中國城市的土地是國有土地,個人或單位因需要使用土地,需申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使用權的獲得有兩種方式:劃撥和出讓,前一種是國家機關、公用事業(yè)等機構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沒有期限限制,而居民、商業(yè)企業(yè)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是出讓,期限最高為70年。
土地是不動產的主體,沒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著的房產也就沒了基礎,所以土地使用權的保護歷來被不動產所有人關注。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寫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但同年8月修訂通過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又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雖然《城市土地管理法》修訂時間更新,但考慮《物權法》是產權保護的特別法,在居民最重要的財產即不動產的保護議題上相對權威,因此,溫州那些市民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后,他不再擁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土地使用權“自動續(xù)期”,政府不能無償、強制收回這塊土地。如果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近似于劃撥性質的土地使用權。當然,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他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lián)碛羞@些權利。
理論上講,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市民,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xù)住在房子里。但若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那么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轉讓不動產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那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要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新房開發(fā)時,開發(fā)商在一級土地市場上競價拍賣獲得土地使用權并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后,續(xù)期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沒法采用拍賣競價方式,各地實踐中,一般通過基準地價來計算土地出讓金。
所謂基準地價是指土地在正常市場條件的熟地價格,包括土地取得費(征地或拆遷的費用及相關稅費)、土地開發(fā)費用和土地純收益。各地都會定期公布最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表”,一般按用途、區(qū)片、容積率等因素核定,一般相當于房價的三分之一。
只是應繳的土地出讓金占房價比重如此之高,300萬的房產,要繳100萬的土地出讓金,相當于京滬地區(qū)職工社會年平均工資的十幾倍,高房價地區(qū)的房地產所有人恐怕都是無力承擔的。
未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密集到期的年份,如果強行要求以現(xiàn)行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式來繳納土地出讓金,恐會影響社會穩(wěn)定。可行的解決路徑有兩種:第一,大幅度降低“續(xù)期”的土地出讓金;第二,以每年征收的房產稅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在房產稅全面開征以后,對“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不再征收出讓金。
□聶日明(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 到期 續(x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