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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女子未結婚常年在家 父母起訴要求女兒騰房
原標題:36歲女子未結婚常年在家 父母起訴要求女兒騰房
陳女雖然已經36歲了,但一直沒有結婚,常年與父母住在一起。但在生活中,陳女與父母因瑣事經常產生矛盾,甚至爆發(fā)肢體沖突。派出所、街道司法所都曾介入調解,但未起到效果。父母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女兒搬出臥室,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陳女騰空臥室。
父母:從小寵愛不知感恩
陳父、陳母訴稱,陳女是他們的獨生女,今年36歲,未婚,住在訴爭房屋的次臥。父母二人從小對女兒特別寵愛,導致女兒不懂得感恩,認為父母對自己所付出的一切都是理所應當的。
隨著她年紀增長,女兒對父母的態(tài)度越來越差,經常因為瑣事和二人爭吵,甚至推倒母親,導致母親軟組織挫傷。父母曾多次想要與女兒和解,到街道司法所進行調解,但女兒態(tài)度蠻橫,拒絕進行調解。
二人稱自己年老多病,女兒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甚至威脅到了生命安全。此外,女兒已經買了房子,二人還借給她15萬元,但她仍拒絕搬走,故請求法院判令女兒搬出二人所有房屋的次臥,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女兒:要照顧父母不搬家
法庭上,陳女稱不同意父母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她從出生至今一直未婚,一直在父母房子的次臥居住。因父母年紀較大,生活自理能力差,她搬出去不利于照顧父母。
陳女坦言,雙方確實存在矛盾,因為瑣事偶爾爭吵,但她沒有對母親動手,倒是父親打過她,她為此還報了警??杉词惯@樣,她也不同意搬離次臥。庭審中,陳女還稱父母單位當初分配房屋時,是按照家庭成員的數量和服務年限來分配。不過父母表示之所以分了三居室,是因為陳父的行政級別為處級,而不是因為有女兒的原因。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陳女與父母曾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產生肢體沖突,在北太平莊派出所簽訂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陳女承諾對自己做出調整,尊重父母和父母搞好關系,而陳父承諾不再發(fā)生家庭暴力,雙方回去加強溝通,嘗試一段時間再決定今后雙方的生活方式。
另外根據兩份出警記錄顯示,2015年6月19日陳母報警稱在房屋因孩子買房發(fā)生糾紛,請民警處理。一天后陳母又報警,稱其女持刀在門外砸門,民警到現(xiàn)場將雙方帶回所內調解。對此,陳女說自己有沒有用刀砸過門記不清了,并稱是父母故意制造的出警。
判決:父母起訴獲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陳父、陳母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涉案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雖然陳女主張分配涉案房屋時是按照家庭成員的數量和服務年限來分配,但未就其主張?zhí)峁┫嚓P證據予以證明,陳父對此也不予認可,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產生矛盾,且有肢體沖突,陳父、陳母堅持要求女兒搬走,且明確拒絕陳女的照顧,陳女已成年,且有收入來源和自己的房產,故陳父、陳母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陳女將訴爭房次臥騰空并交付給父母。
“女兒本應對父母恭敬、孝順,卻因瑣事產生矛盾鬧到法院?!狈ü僭谛泻蟊硎荆Mp方今后妥善處理家庭矛盾,以家庭和諧為重,修繕并維系父母與女兒之間的親情。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36歲 未結婚 父母起訴 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