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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16只鳥獲刑10年半”量刑重不重?
河南鄭州一在校大學生閆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鳥窩抓了16只鳥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人分別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款。河南省高院已介入此案,對其判決正在進行專題研究。(中新網(wǎng)12月3日)
此案一經(jīng)媒體披露,就引發(fā)公眾熱議,有網(wǎng)友吐槽并質(zhì)疑“人不如鳥”,指責當?shù)厮痉ㄏ到y(tǒng)小題大作。新浪網(wǎng)發(fā)起的“大學生抓16只鳥獲刑10年半,你認為量刑適當嗎”的民意調(diào)查顯示,截至12月3日13點,有超過77%的網(wǎng)友認為量刑過重。那么,輿論指責到底有無道理呢?
這事兒還得回到法律上來剖析。抓16只普通的鳥當然犯不著判這么重的刑,但閆某抓的可不是一般的鳥,警方調(diào)查稱,16只鳥都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可就不是鬧著玩兒的。當然,如果閆某在抓鳥時不知道是燕隼,以為是普通的鳥,那也情有可原。但是,辦案檢察官指出,被告人之一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網(wǎng)上非法收購1只鳳頭鷹轉(zhuǎn)手出售;被告人在網(wǎng)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被告人王某家是養(yǎng)鴿子的。因此,閆某應該知道,他抓的是燕隼,這說明他主觀上是有故意的。至于有人說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那不是不構(gòu)成犯罪的理由,因為,法律認識錯誤不能成為逃脫罪行的理由——國家關(guān)于野生動物保護的規(guī)定出臺后,就推定每個人應該學習和知道這些規(guī)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guān)司法解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所有類),6只到9只就是情節(jié)嚴重的,須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只以上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閆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因此,依法對他們判處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款,不但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范圍內(nèi)量刑,也根本談不上過重。
抓16只鳥獲刑10年半”量刑重不重
當然,有人說,有些大貪官貪污成千萬上億元,也就判處十幾年有期徒刑,閆某、王某抓了16只鳥就判刑這么重,這明顯不公平。其實,這是對動物保護意識的淡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對自然的破壞,同樣是很大的,而且,兩者涉及的罪名也是不同的,不能簡單地以腐敗分子負的刑事責任來類比。即便是這兩個罪名在量刑上有所不公,也是立法造成的,應當修改法律條文而不是指責司法不公。
不過,考慮到這兩人是在校大學生,他們沒有到特定的自然保護區(qū)抓燕隼,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后抓燕隼,抓的也是燕隼的幼鳥而不是成年鳥。基于以上種種情節(jié),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審此案,或許可以依據(jù)《刑法》中“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給此二人減輕處罰,以“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給這兩個小年輕一個悔過的機會和出路。當然,此案給人們帶來的深刻教訓不能忘記,即要認真學習野生動物保護相關(guān)規(guī)定,千萬別以為抓幾只鳥沒有什么事,說不準一下因此而入獄,法律可不會原諒你的“無知”。
編輯:劉文俊
關(guān)鍵詞:“抓16只鳥獲刑10年半” 燕隼 二級保護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