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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怕擔責越要嚴格追責
將患者從飛機送到救護車上,這一段不長的距離,不是空乘人員和急救人員都可以推卸責任的“空白地帶”,而是雙方必須共同參與、協同履職的“責任重地”,任何一方如果袖手旁觀,都是典型的失職瀆職行為。
中國南方航空CZ6101航班11月9日由沈陽飛往北京時,乘客張先生突發(fā)腹內疝并急性腸梗阻。飛機落地后,空乘人員與地面的急救人員為誰該抬乘客下飛機發(fā)生爭執(zhí),張先生被迫強忍病痛,自己爬出機艙并爬上救護車。事件曝光后輿論嘩然,南航公司日前派人登門向張先生致歉,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急救中心也發(fā)出致歉信。(相關報道見A11版)
凜冽寒風中,面對空乘人員與急救人員互相推諉爭執(zhí)不下,身患急癥的張先生只能自己半蹲半爬下了舷梯,然后爬到救護車的擔架上,這是讓人何等心寒的一幕?孤立無助的張先生內心有多么凄苦絕望,沒有類似恐怖經歷的人大約都是難以想象的。經過這幾天媒體的追蹤報道與不懈詰問,這起事件的全過程和相關方面的具體表現都已逐漸明了,雖然張先生放棄要求追責和索賠的權利,南航公司和首都機場急救中心也向張先生表達了歉意,但是,有關方面調查事實、追究責任不能就此匆匆了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督促南航公司和首都機場進行深刻反思,全面認真改進工作,堅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按照南航方面的說法,救護車上的醫(yī)護人員上飛機后,機上的急癥患者就完全交給醫(yī)護人員處理,空乘人員不能隨意攙扶病患,應該由醫(yī)護人員判定情況,并把病患抬到救護車上。首都機場醫(yī)院和急救中心人員的說法則是,凡飛機上發(fā)生的事情應該由航班工作人員負責,旅客在飛機上突發(fā)急癥,應該由航班工作人員攙扶或者抬上救護車。單看雙方任何一方的意見,似乎都不無道理,然而,無論是嚴格比照有關航空服務和院前急救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還是從當時搶救急癥患者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我們都可以非常清楚地認定,一方面,機組人員有責任把乘客安全轉移給地面醫(yī)護人員,由醫(yī)護人員予以緊急妥善處理;另一方面,急救醫(yī)護人員應當用專業(yè)設備搬運、護送患者就醫(yī),將重病患者抬上急救車是急救人員的基本職責。
也就是說,將患者從飛機上抬下舷梯送到救護車上,這一段不長的距離,不是空乘人員和急救人員都可以推卸責任的“空白地帶”,而是雙方都必須共同參與、協同履職的“責任重地”,任何一方如果袖手旁觀,都是典型的失職瀆職行為,應當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責。
空乘人員和急救人員都有責任將張先生送下舷梯送上救護車,雙方卻都堅決不肯動手哪怕扶張先生一把,除了雙方想當然地認為不該由自己負責,另一個很具體的原因是,由于舷梯上很滑(可能有薄冰),雙方都擔心在抬張先生下舷梯時可能出現閃失,自己不參與反而能夠免除責任和風險。這種“因為怕擔責干脆不出手”的心理,有點兒像大街上老人摔倒無人攙扶的情形——有些人之所以不敢攙扶老人,是因為怕被錯認為撞倒老人的肇事者,怕惹上說不清道不明的麻煩。實際上,這兩種情況的性質完全不一樣,路上見老人摔倒不予救助,這種見義不為的行為應予以嚴厲的道德譴責,但未必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而空乘人員和急救人員互相扯皮推諉,不把急癥患者抬下舷梯并抬上救護車,已不是什么“見義不為”的問題,而是不折不扣的失職瀆職行為,如果造成嚴重的后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公權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而言,恪盡職責永遠都是第一要務,推卸責任永遠都是可鄙可恥的行為,即便履行職責中出現失當失誤,也可以從輕追責或得到寬諒。有些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的服務人員,因為害怕承擔責任和風險而選擇不作為,其結果往往反而造成責任事故,甚至釀成重大禍患。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服務人員都必須明白一個道理:有職必有責,履職受監(jiān)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越是害怕擔責而放棄職責,就越是要依法依規(guī)嚴格追責,任何職責在身的人都不能逍遙。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嚴格追責 南航突發(f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