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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探舉報門”事件引熱議:舉報取證與犯罪邊界何在?

    2015年10月12日 09:20 | 作者:李俊杰 |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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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長沙10月12日電 (記者 李俊杰)處于輿論漩渦中的董志國和譚建華,在當?shù)毓俜骄?ldquo;偵探舉報門”事件發(fā)出通報后,再次面對記者的采訪,雙方都選擇了沉默。

      前者因雇傭“私人偵探”,被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犯罪逮捕,并實施監(jiān)視居住。后者譚建華于今年7月因賭博被董志國匿名舉報至衡陽市紀委后,遭免職處理。

      官方稱,與董志國一起被逮捕的,還有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犯罪窩點長沙鼎諾商務調查公司同時被搗毀,偵查中還發(fā)現(xiàn),這家商務調查公司涉嫌16起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犯罪。

      在一些法學專家看來,表面上看,這似乎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其背后仍有多個問題值得探討和關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否適合本案?舉報者在搜集證據(jù)過程中,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犯罪的邊界在哪里?對于私家偵探這個亂象叢生的領域,又如何來加以規(guī)范?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否適合本案?

      官方通報稱,今年5月,身為湖南衡東縣河西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辦公室主任的董志國因對時任縣委副書記譚建華不滿,經(jīng)密謀,由河西開發(fā)區(qū)某企業(yè)老板提供10萬元人民幣,由董志國出面,提供譚建華照片、車輛等相關信息,委托長沙鼎諾公司對譚建華釆取跟蹤和密拍等非法調查手段,至7月4日拍攝到譚建華賭博的視頻,隨后董志國將該視頻匿名舉報至當?shù)丶o委。不久,譚建華被免職。

      衡陽市公安機關經(jīng)過近兩個月的偵查,破獲董志國等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重大案件。經(jīng)檢察機關批準,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周某等5人實施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董志國依法實施監(jiān)視居住。

      不過,對于官方定性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法學界存在不同的意見。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張惠芳教授表示,公安機關對董志國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并無不妥。根據(jù)刑法第253條之一第2款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這個罪侵犯的是公民個人的信息安全和保守個人信息的權利。公民的個人信息,即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與公民個人存在關聯(lián)并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包括公民的家庭情況、財產(chǎn)狀況、住址、電話等。

      張惠芳說,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比較嚴重,加大打擊力度是必要的,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253條之一第2款對原款作了修改,去掉了原來構罪所需的“情節(jié)嚴重”,規(guī)定只要實施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就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張惠芳認為,由于董志國的幫助,使得長沙鼎諾公司動用了對譚建華跟蹤、定位、密拍的調查手段,這些手段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是要經(jīng)過嚴格審查和審批才可以采取的,否則就侵犯人權。

      北京師范大學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卻認為,董某雖向偵探公司提供了譚的照片、車輛等公民個人信息,但是否屬于《刑法》第253條之一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學界存在較大爭議。但從《刑法》第253條之一的第二款規(guī)定看,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確有一個修飾限定詞,即“上述信息”。也就是說,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是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而不同于普通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彭新林表示,除此之外,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情節(jié)嚴重”,才能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所謂情節(jié)嚴重,如竊取或者以購買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較大,或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多,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

      “初步判斷,董某的行為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不應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彭新林說。

      證據(jù)搜集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犯罪的邊界?

      記者了解到,本屬上下級的同僚,董譚兩人交惡,或因工作中的矛盾而起。

      董志國家人分析,董花錢雇偵探調查并舉報譚建華的一個重要原因,可能系雙方在工程中的合同上蓋章等問題。媒體報道稱,兩人在電話中多次言語不和,還在辦公室發(fā)生過激烈爭吵。

      如何正常維權不觸犯法律?在本案中,證據(jù)收集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犯罪的邊界,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永紅告訴記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與一般搜集證據(jù)行為,區(qū)別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取方式的非法性。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行為人是以竊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獲知公民個人信息,如偷拍、秘密錄音、秘密跟蹤或者欺騙、利誘、脅迫、搶奪、搶劫、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等,這些方式本身即具有侵犯人身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性質,是為法律所禁止的。二是行為情節(jié)的嚴重性。情節(jié)是否嚴重,可以從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手段、獲取信息的次數(shù)和數(shù)量、信息的用途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綜合考量。

      張永紅認為,舉報違法犯罪雖是公民的權利,但獲取違法犯罪的證據(jù)卻主要是國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公民不能越俎代庖,在自己不宜或不能收集證據(jù)時,應向相關部門提供線索,將收集證據(jù)的工作交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人員來完成。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表示,不論舉報者的動機是什么,都不能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去取證維權,這種秘密偵查的手段只有國家相關部門才能使用。

      彭新林也認為,反腐舉報搜集證據(j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舉報要落實在公共利益上,必須摒棄為舉報而“不擇手段”搜集證據(jù)的觀念。

      如何規(guī)范亂象叢生的私家偵探領域?

      在多數(shù)人看來,中國的私人偵探之所以顯得“神秘”,其實和職業(yè)形象沒有太大關系,而是因為他們不為我國法律所認可。

      1992年,我國第一家“私人偵探”機構成立,其主要業(yè)務為民事案件調查取證、企業(yè)與公民安全咨詢等。但1993年,公安部就出臺了《關于禁止“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民事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

      衡陽官方表示,在上述案件中,他們繳獲了一批用于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竊聽、竊照專業(yè)器材:不僅有GPS跟蹤器,還有錄音筆和各種密拍器,以及單筒望遠鏡等。

      張惠芳認為,私人調查公司只能從事民商事調查活動,不能從事刑事偵查活動,刑事偵查活動只能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偵查機關依法行使,私人調查公司行使跟蹤、定位、密拍等偵查手段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她建言,當下應對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咨詢公司、調查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進行清理,對超出經(jīng)營范圍從事違法偵查活動的應予查處,并通過媒體報道典型案例和普法宣傳進行警示預防。

      張永紅在受訪時認為,除了加強對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的管理外,還需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通過合法的方式維權。(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偵探舉報門 偵探 舉報 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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