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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加強反恐反間諜 境外媒體:強化國家安全
10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分組會議,審議反間諜法草案二審稿,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草案。張德江委員長參加審議。 新華社記者 李濤 攝
參考消息網(wǎng)11月3日報道 境外媒體稱,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并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這體現(xiàn)了加強治安管理以防止出現(xiàn)恐怖襲擊和限制歐美價值觀滲透的意圖。
據(jù)日本《每日新聞》11月2日報道,根據(jù)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中國將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此外草案還對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以及軍隊、武警、民兵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做了規(guī)定。中國政府反復強調(diào)分裂勢力與新疆所發(fā)生的恐怖事件的關聯(lián)。在加強網(wǎng)絡安全的同時,中國還將打擊被認為煽動恐怖主義的文字材料和視頻,并會對跨境的“恐怖資金”加強監(jiān)視以配合國際反恐。
報道稱,在新疆發(fā)生嚴重恐怖事件后,中國開始實行更高級別的反恐對策。中俄與中亞國家建立的上海合作組織嚴陣以待,進行了反恐聯(lián)合軍事演習。
與新疆相鄰的阿富汗因美軍撤退發(fā)生局勢變化,令人擔憂的因素確實存在。中國強烈擔心新疆的恐怖活動升級。
路透社11月1日援引中國媒體報道稱,中國在11月1日通過了一部反間諜的法律,旨在強化國家安全,幫助建立一個“全面的”國家安全體系。
路透社稱,新華社報道,該法將允許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fā)現(xiàn)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報道稱,反間諜法對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nèi)容進行了全面修訂。這部法律是在中國共產(chǎn)黨召開會議、承諾減少官員對司法案件的干涉后通過的。
美國《華爾街日報》網(wǎng)站11月1日報道稱,中國最高立法機構11月1日通過了一部反間諜法,旨在加強國家安全。取代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的新法力圖明確界定間諜行為。
埃菲社11月1日電報道稱,反間諜法對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在曝出多起間諜案,并且發(fā)現(xiàn)智能手機等可成為用于竊聽、偷拍的新間諜工具之后,中國官方認為現(xiàn)在已經(jīng)是時候?qū)野踩ㄟM行修訂了。
報道稱,反間諜法對間諜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其中包括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nèi)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然而,反間諜法也明確指出,在調(diào)查過程中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另據(jù)臺灣“中央社”11月1日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1月1日通過了反間諜法,明確定義幾大間諜行為。這是大陸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界定。
據(jù)報道,反間諜法所稱的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nèi)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nèi)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大陸國際關系學院公共管理系教授劉躍進曾指出,大陸現(xiàn)行的國安法名不符實,用了“國家安全”一詞,但內(nèi)容卻只是國安很小的一部分,應改成“反間諜偵查”的法律。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反間諜法 間諜行為 間諜案 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