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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xié)委員徐禮華:健全存量建筑改造機制
案由:隨著我國城市發(fā)展逐漸由增量向存量階段轉變,各類存量建筑改造已是很多城市當前發(fā)展的重要課題。在這些存量建筑中,城市核心區(qū)域、重點功能區(qū)以及軌道站點周邊的閑置非居住房屋,成為改建租賃住房、促進城市租住平衡的重要標志。然而,既有政策法規(guī)以管控增量為主,難以適用存量改造。如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由于存在用地指標更改缺乏合法暢通渠道,改造項目審批無明確合法程序,消防安全難以滿足驗收標準等問題,導致改造項目交易成本遠高于更新收益,市場動力不足,各類改造項目實施進展緩慢甚至推進困難。
建議:一、落實土地支持政策,明確土地價款補繳事項。在功能改變類改造項目中,對劃撥用地上的公益類、準公益類的改造項目(保障性租賃住房、福利性或普惠性的養(yǎng)老托幼設施用房),在滿足安全等條件下,經過項目認定程序后,可以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xù)保留劃撥方式;對出讓用地上的準公益類改造項目,可以允許其臨時改建,不改變用地性質,并適當放寬租賃年限,改用期間不補繳土地價款,同時明確未來拆遷按照原性質和容積率進行補償。對于經營性用房(非居住改為居住、工業(yè)改為商業(yè)等),考慮到產權主體財力和可實施性,可參照共有產權房執(zhí)行相關要求,補繳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價款。未能補繳土地價款的部分,經營收入歸地方政府。
二、 建立容積率獎勵機制,保障原產權主體利益。建立允許容積率獎勵機制,改進容積率調整程序:一是針對增配必要的公共設施或公共開放空間的改造項目,可適度增加建筑面積,但面積調整一般不超過規(guī)定設定的上限值;二是針對能夠同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和公共設施的改造項目,可以疊加給予建筑面積獎勵;三是在改造單元內部可以進行地塊建筑面積的轉移補償。
三、 建立行政許可制度,強化并聯(lián)審批。由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改建項目類型判定:對判定為公益性、準公益性質的項目,聯(lián)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改建項目認定書”,明確改建后的使用功能、運營管理要求、物業(yè)持有比例和年限,以及需要增配的設施等要求,并核發(fā)改建工程施工許可證;對判定為經營性的改建項目,則需要變更土地使用用途,補繳土地價款,重新申請“用地規(guī)劃許可”,然后再申請“改建項目認定書”。由于改造需要多部門合作,建議審批階段確定一家牽頭部門,實行“一家牽頭、并聯(lián)審批、限時辦結”,由牽頭部門組織協(xié)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四、 建立健全標準,保障消防安全。全面開展標準評估工作,針對性修訂或出臺新標準。針對既有建筑無法達到空間要求的情況,應明確可以執(zhí)行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標準。鼓勵創(chuàng)新技術和方法提高治理能力,增補或者新編適合存量改造的標準,在有效管控、降低風險的同時,盡量減少改造成本,進而降低更新的交易成本。
編輯: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