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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 | 行人被寵物狗驚嚇摔倒,狗主人要擔責嗎?
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xié)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一案一說,講一講侵權責任那些事兒。
【案例一】
帶孩子游園時被動物所傷,誰負責?
基本案情
幼童謝某與其父母到某動物園游玩,來到靈長類動物展區(qū)時,謝某穿過籠舍外設置的防護欄,給猴子喂食,被猴子咬傷了右手中指。事發(fā)后,由于某動物園無工作人員在場,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理。謝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動物園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受理該案后,謝某申請鑒定,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謝某傷情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謝某損傷后遺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某動物園籠舍為鐵制網(wǎng)狀,在籠舍2米處懸掛有“禁止跨越欄桿”“禁止敲打”等警示牌,距籠舍外1.5米處建有金屬防護欄。
一審法院認為,某動物園和謝某監(jiān)護人都有過錯,故判決某動物園賠償謝某醫(y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謝某、某動物園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評析
近年來,由于游客不遵守游客準則或者動物園未盡到監(jiān)管注意義務,動物園動物侵權事故頻發(fā)。民法典第1248條規(guī)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因為動物園作為飼養(yǎng)管理動物的專業(yè)機構,應依法承擔注意和管理義務,其安全設施應充分考慮到各類游客的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絕危害后果的發(fā)生。同時,游客也應文明游園,尤其是帶未成年人游園,監(jiān)護人應盡到監(jiān)護責任,否則也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對某動物園而言,事發(fā)地點的籠舍雖系鐵網(wǎng)狀封閉性籠舍,在籠舍外亦另有金屬隔離護欄,籠舍上也懸掛了“禁止跨越欄桿”等警示牌,但護欄間距存在不能杜絕幼童鉆入的可能性。且事發(fā)后,某動物園又缺乏有效的處理方式,致使謝某手指被咬傷后無法盡快得到救治。對謝某及其監(jiān)護人而言,謝某作為低齡男童,其監(jiān)護人應嚴格監(jiān)管防止發(fā)生意外。因為謝某監(jiān)護人讓其脫離監(jiān)護,獨自穿過籠舍外設置的防護欄,給猴子喂食,導致本案傷害的發(fā)生。因此,謝某的監(jiān)護人亦存在重大過失。基于以上原因,法院綜合雙方過錯情況,酌定謝某的監(jiān)護人承擔60%的責任,某動物園承擔40%的責任。
【案例二】
行人被寵物狗驚嚇摔倒,寵物狗主人要擔責
基本案情
歐某夫婦徒步經過公共人行道時,遇到高某飼養(yǎng)的棕色“泰迪犬”(該犬只未被約束)。本來正趴在臺階上休息的“泰迪犬”見歐某夫婦接近,突然站立起來向歐某方向走了兩步,歐某見“泰迪犬”靠近,驚慌避讓時摔倒受傷。歐某受傷后經鑒定,其損傷被評定為9級傷殘。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高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飼養(yǎng)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歐某由于過度驚慌,采取避讓措施不當而摔倒致自己受傷,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判決高某賠償歐某6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歐某與高某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高某賠償20萬余元給歐某。
法律評析
民法典第1246條規(guī)定,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本案中,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的裁判結果不同,關鍵在于對歐某是否存在過失有不同認定。一審法院認為,歐某采取避讓措施不當導致自己摔傷,有重大過失,因此,應減輕高某的責任。二審法院則認為,歐某在看到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因本能的恐懼避讓進而摔倒受傷之間具備了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動物飼養(yǎng)人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未有證據(jù)證明歐某有主動挑逗、投打犬只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情形時,認定歐某的損傷系高某未規(guī)范飼養(yǎng)動物導致,故判決高某應對歐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應按照終審判決執(zhí)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責任 動物園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