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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法丨你的姓名誰做主?
我的兒童時期,小朋友的名字都不太好聽,“狗剩”“憨子”“傻丫”什么的都有。有的不僅是小名這樣叫,只要加上父親或母親的姓氏,就寫在了戶口本上。老人說,給孩子起一個丑名字好養(yǎng)活。似乎姓什么很重要,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后來,有不少兒時的玩伴長大后經歷了名字改不改、怎么改的折磨;也遭遇了公安機關不讓改的痛苦。姓名成為了許多人成長的煩惱。
后來,我成為一名法學教師、也當過法官。在四十多年的法律人生涯中,遇到了更多與姓名有關的故事。
一位退休的王姓歷史教師,為了緬懷古人,要把自己的名字改為“奧古辜耶”。13年時間,伴隨戶口遷移過程,多次向不同地方的公安機關申請改名,得到的答復都是“不同意”。最后,在北京將住所地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請求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xù)。
一名周先生,因給自己的兒子取名“周潤發(fā)”派出所不予登記,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安機關予以登記。
一位秦先生,接到法院的傳票,被告知因欠胡先生的債未及時歸還,須到法院應訴。秦先生根本不認識原告“胡先生”,更沒有經濟往來。后經查實,這位秦先生的確不是與胡先生發(fā)生債務糾紛的“秦先生”,是因為重名,在派出所調取“秦先生”個人資料時搞錯了。
張先生與同姓鄰居長期不和,經常發(fā)生爭執(zhí)。其子出生后,取了一個與鄰居同樣的名字,意在“復仇”。孩子小的時候,經常被當著鄰居的面要求“叫爸爸”;孩子大一點后,經常被直呼其名的“訓罵”。同姓鄰居以侵犯其姓名權為由,將張先生告上了法庭。
無獨有偶,一對英國夫妻要給自己的兒子取名“本·拉登”,被市政當局阻止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駁回起訴,理由是:本·拉登是罪大惡極的恐怖分子,起這樣的名字實屬“觸犯眾怒,有違公德”。
這些都表明,取名字并不只是好養(yǎng)活這么簡單;取什么名字也不是隨心所欲的事情。誰有權取名、取什么名以及是否可以改名、改名是否需要經過同意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規(guī)則。
我們的姓名,由姓氏與名字兩個部分構成。一般情況下,姓氏是血緣關系的遺傳的記號,代表了血統(tǒng)和家族,關系著我們的歷史和傳統(tǒng),代表著一種文化。名字通常反映了一個人的個性,是“這個人”區(qū)別于“那個人”的稱謂。
從法律上看,姓名是一個人的身份象征,蘊含著一個人的自然風貌和社會定位。當一個人的姓名為社會認可和接受后,這個姓名即成為了個人的代名詞,是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的綜合表征。因此,姓名并不是簡單的符號,也不是單純的字詞組合。姓氏與名字的組合,既有符號意義,也有引申意義。
姓名首先是一種符號,我們可以因為這個符號而相互區(qū)別,不會混淆張三與李四,這是姓名的表面意義。但姓名的意義不僅止于符號,它還包括著許多潛在的意義,父母為孩子取一個寓意深遠的“好名字”,是望子成龍、盼女成鳳的期待;為自己改一個具有鮮明特征的“靚名字”,是自我鼓勵、理想追求的表達等等,這是姓名的引申意義。實際上,一個人的姓名包含著命名者的心理期待、情感表達、情緒反映、意志表露等多種涵義。命名者通過命名,表達的是其價值追求和期待愿望。這些追求是人的精神內核重要構成,是人格尊嚴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社會公眾人物的姓名還蘊含著一定的政治、經濟價值,這也是姓名權不可忽視的內容。
因為姓名對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一個人如何獲取姓名、如何使用姓名成為了法律關注的重要內容。在法律上,姓名權被認為是一種“精神性人格權”,是自然人對與其精神性的人格要素有關的利益所依法享有的不可轉讓的支配權。姓名權作為人格尊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民法在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基礎上,通過對姓名權的內容、保護方式等的具體規(guī)定,將法律保護落到實處。
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三章專門規(guī)定姓名權,用5個條文對姓名權的變革、使用、命名做出規(guī)定。民法典第1012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革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對于姓氏的選取、名字的范圍、命名方式和使用等作出了規(guī)定。
需要說明的是,我們在法律上享有自我命名權。但實際生活中,我們的姓名一般都是在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這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自然人成年后,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xù),變更自己的姓名;或者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這種名字變更權,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姓名 名字 先生 姓名權 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