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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用人單位如何才能避免侵犯勞動者身體權?
身體權是勞動者作為普通自然人當然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但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立法、執(zhí)法的不足以及勞資雙方力量的不平等。勞動者的身體權如何得到更好保護,是民法典實施過程中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君樂酒店的《員工手冊》是酒店與工會平等協(xié)商確定的。該手冊規(guī)定,員工在進出酒店時應當配合安保人員對隨身背包等物品進行檢查;員工應充分理解檢查的目的,并全力合作;若員工認為保安人員檢查時有無理行為,可向保安部經理報告;不予配合且情節(jié)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某日,酒店保安在員工下班時,對戎xx 的隨身挎包進行檢查,戎xx起初對檢查予以配合。在保安要求進一步檢查包內側袋時,戎xx予以拒絕并駕駛電動車離開酒店。酒店認為戎xx的行為嚴重違紀并解除勞動合同。戎xx遂將君樂酒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君樂酒店《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違法,屬無效規(guī)章制度,判決君樂酒店給付戎x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泰山公司《內部治安保衛(wèi)管理制度》2.1.3條規(guī)定,阻撓、拒絕檢查、威脅保安隊員治安執(zhí)勤或其他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jié)大小,扣款100-500元,并給予處分;屬于嚴重違紀行為者,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該制度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經提交工會審議后通過后,泰山公司組織包括朱xx在內的員工進行了學習。
2014年9月22日凌晨,朱xx下班離開工作區(qū)域時,設置在車間出口的金屬探測儀發(fā)出警報。泰山公司工作人員要求朱xx做進一步檢查,朱xx不同意接受檢查并返回車間。2014年9月26日,泰山公司針對朱xx拒不接受出廠檢查的行為,報工會同意,作出處罰決定。朱xx遂將泰山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泰山公司支付其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泰山公司《內部治安保衛(wèi)管理制度》等規(guī)章制度可作為處罰依據,駁回了朱xx元春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律評析:
1、 上述兩個案例中的企業(yè)都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員工必須接受檢查且得到了員工的同意,但是為什么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
案例一中的法院認為“法律并未允許用人單位有搜查他人身體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搜查勞動者,其中包括勞動者身體及隨身攜帶的物品、包袋等,《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違法,屬無效規(guī)章制度”,案例二中的法院則認為,泰山公司《內部治安保衛(wèi)管理制度》等規(guī)章制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組織包括朱xx在內的勞動者學習,可作為處罰依據。朱xx在下班經過車間出口時,金屬探測儀發(fā)出警報,泰山公司根據合理懷疑,要求對朱xx做進一步檢查,其做法并無不當。”
之所以產生如此差異,是因為兩案中《員工手冊》和《內部治安保衛(wèi)管理制度》的性質不同。前者作為一般性規(guī)定,是對所有員工進行的搜查,超出了企業(yè)管理的范疇;后者是對可能出現的治安事件進行處理的規(guī)定,且安裝了金屬探測儀器予以輔助,只有儀器發(fā)生警報時,公司工作人員才基于合理懷疑對員工進行進一步檢查,屬于企業(yè)管理的合理行為。
2、 用人單位應該注意處理好行使管理權與保護勞動者身體權的關系
民法典第1003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也必須遵守這一規(guī)定。但是,如何在員工保護身體權與合理行使企業(yè)管理權之間尋求平衡,也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實踐中,由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存在的不平等關系,在員工同意的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對員工進行身體搜查,因身體權具有受害人同意無效的特征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能成為企業(yè)以行使管理權而侵犯員工身體權的理由。司法過程中,法院會通過對規(guī)章制度的性質、搜查行為的依據等進行認定的基礎上做出判斷。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的目的,是否有相關檢測儀器的提示、攝像頭的錄像或其他客觀合理的證明,搜查標的物的所有權、搜查行為是否公司管理所必須,搜查手段和形式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合理懷疑,等等,都是法院進行判斷的依據。在明確企業(yè)管理權與員工身體權界限的基礎上,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身體 xx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