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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電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wěn)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進一步規(guī)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fā)展的新階段,更好發(fā)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意見》確定了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主要工作任務。一是科學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和程序。將特定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guī)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jù),并實行目錄制管理。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jù),認定后應如實記錄失信信息。二是規(guī)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開范圍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種范圍共享,是否可公開,應當根據(jù)合法、必要原則確定。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三是規(guī)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guī)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jù),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部門規(guī)章形式確定。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四是依法依規(guī)開展失信懲戒。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guī)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jù),并實行清單制管理。根據(jù)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不得隨意增設懲戒措施或加重懲戒,確保過懲相當。五是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guī)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符合修復條件的,要按規(guī)定及時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蔽或刪除。提高信用修復效率,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切實解決“信用修復難”問題。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的違法行為。七是著力加強信用法治建設。加快研究推進社會信用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進程,嚴格依法依規(guī)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意見》強調,要落實主體責任,各行業(yè)主管(監(jiān)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本行業(yè)信用監(jiān)管主體責任,地方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對本區(qū)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強規(guī)范指導。要強化追責問責,對違法違規(guī)記錄、共享、公開信用信息等行為,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要加強宣傳解讀,積極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政策。要把握時間節(jié)點,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及時規(guī)范完善已經出臺的關于失信行為的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措施。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信用 失信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