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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 | 如何判斷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已付款?
4月23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xié)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一案一說,聚焦買賣合同相關的那些事兒。
【案情】
王X明從事販賣板皮業(yè)務,孫X麗在臨沂市蘭山區(qū)義堂鎮(zhèn)某村開辦了福隆板材廠,為個體工商戶,從事膠合板生產。自2011年開始,王X明將板皮送至福隆板材廠,由孫X明(孫X麗之兄)收貨,孫X麗給付貨款。
2012年4月1日,孫X明在收貨后,用制式的“出庫單”為原告王X明出具了一張收貨條,收貨條載明:夾心皮,貨款236000元。孫X麗在付款10000元后,遲遲不再給付剩余貨款。王X明為追回剩余貨款226000元,于2013年9月27日將孫X麗、孫X明訴至法院。
孫X麗、孫X明二人以收貨條系孫X明簽字,屬于孫X明與王X明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為由抗辯。同時,孫X麗稱已經替孫X明以銀行存款的方式分兩次向王X明付款54000元,剩余貨款應由孫X明支付。
【焦點】
該批板皮買賣合同的買方是孫X明還是孫X麗?
孫X麗曾向王X明銀行卡存款54000元,是否系償還本案中該批板皮的貨款?
【法條】
民法典第610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626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分析】
關于雙方爭議的焦點一——
法院認為:孫X麗認可自2011年上訴人王X明即開始向福隆板材廠送板皮,雙方多次發(fā)生業(yè)務,以前貨款也是由孫X麗支付,且本案的該批板皮送到了其開辦的福隆板材廠,實際上用于板材廠的生產經營,該批板皮的部分貨款已由其支付;孫X麗在王X明提供的錄音證據(jù)中對孫X明出具債權憑證的行為認可,并承諾對孫X明收貨行為所產生的欠款由其償還。考慮以前的交易習慣、兄妹關系等因素,孫X明出具債權憑證的行為是代表福隆板材廠出具,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孫X麗應對孫X明出具債權憑證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故應認定該板皮的買方系個體戶孫X麗。
關于雙方爭議的焦點二——
法院認為:銀行業(yè)務存款憑條是銀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證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雙方發(fā)生交易的業(yè)務憑據(jù),不是由孫X麗向存款人王X明出具的收款條,該業(yè)務憑據(jù)只能證明存款人孫X麗于2012年4月14日向王X明銀行卡存款54000元的事實,不能證明該筆存款的用途。即銀行存款憑條本身不能證明與本案中的貨款存在關聯(lián)性,孫X麗在提供銀行存款憑條后,仍需要繼續(xù)提供證據(jù)證實該銀行存款憑條與本案貨款相關。
本案中,孫X麗僅提供了銀行業(yè)務憑條,未能繼續(xù)舉證該次銀行業(yè)務憑條與本案貨款存在關系,因此法院對該份證據(jù)不認定是本案的有效證據(jù),孫X麗以此次存款要求沖減總貨款理由不成立。另外,孫X麗采用銀行匯款只取得銀行出具的業(yè)務憑條,在存款后不及時更改其與王X明之間的債權憑證,這種交易方式,是造成孫X麗舉證困難的重要原因,由此帶來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jù)此,人民法院判決孫X麗償付王X明貨款226000元及利息。
該案是一例普通的買賣合同案件,但在社會生活中十分常見。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查明了三個方面的事實并作出認定:
一是關于舉證責任的劃分。債務人在主張還款后,負有舉證證明已還款的義務;在舉證不充分的情況下,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舉證責任不發(fā)生轉移。本案中,孫X麗以銀行存款憑條舉證,但是該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其已還款,孫X麗仍負有舉證證明該事實的義務;
二是銀行存款業(yè)務憑證作為證據(jù)時效力的認定。銀行存款憑條是銀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證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發(fā)生交易的業(yè)務憑據(jù),不是由債權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條,該業(yè)務憑據(jù)只能證明存款人存款的事實,不能證明存款的用途,即是否償還了欠款,在有多筆欠款的情況下,更不能證明存款是用于償還了哪筆欠款;
三是雇傭人員職務行為的認定。本案中,孫X明既是孫X麗的哥哥,又是板材廠的雇傭人員,根據(jù)以往的交易習慣,應視孫X明簽字收貨的行為為職務行為。
本案中,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不履行付款義務。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孫X麗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貨款,因而判決由孫X麗承擔違約責任。這一判決有效維了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對于引導合同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樹立誠實信用理念、履行合同義務具有積極意義。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孫x x麗 x明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