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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詞一解 | 地役權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十三)
地役權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根據(jù)民法典第373條第一款規(guī)定,地役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費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規(guī)定的地役權合同條款,僅具提示性與示范性。訂立地役權合同時,當事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的實際需要進行約定,只要其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范,不違背公序良俗,法律都予以保護。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地役權 合同 一詞 形式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