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367條,居住權合同可以就居住權履行發(fā)生爭議的方法作出約定,通過仲裁或提起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因履行居住權合同發(fā)生爭議的,住宅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必須在居住權合同中明確指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只能依法提起訴訟,不能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居住權 解決 合同 履行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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