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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對內幕交易行為等各類證券違法行為零容忍
董事長為登記檔案真實準確完整主要責任人
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規(guī)定征求意見
本報記者 周芬棉
對標新證券法,結合監(jiān)管實踐,證監(jiān)會近日發(fā)布《關于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登記管理制度》),以進一步規(guī)范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和報送行為,加強內幕交易綜合防控。
對內幕交易行為零容忍
內幕交易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的違法行為。證監(jiān)會一直反復強調,持續(xù)對內幕交易行為保持高壓態(tài)勢,對內幕交易行為等各類證券違法行為“零容忍”。
天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海鋒說,內幕交易違法行為對市場造成多重危害。從證券法的基本原則看,內幕交易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則;對大眾投資人來說,內幕交易損害其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從證券市場角度分析,內幕交易破壞市場資本定價,擾亂金融市場運行秩序。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博士樊健稱,內幕交易是典型的“白領犯罪”行為,具有隱蔽性好、反偵查能力強以及涉案金額巨大等特點。內幕交易行為會使投資者喪失對于證券市場的信心,也可能會使公司重要信息(例如并購信息等)提前泄露,從而損害公司的正常經營;將使證券分析師等處于劣勢地位,打擊他們分析公司基本面的積極性;還會助長非理性投資行為,投資者心懷投機心理,積極打探所謂內幕信息,最后被“割韭菜”。
專家稱,打擊內幕交易需要扎緊制度的籬笆,從規(guī)范內幕信息知情人入手。
從“建立”到“完善落實”
2011年證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即相關舊規(guī)),對標的是經2005年第一次修訂后的證券法。據證監(jiān)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上市公司已經普遍建立該制度,現(xiàn)在的主要任務是“完善和落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東說,2016年以來,在證監(jiān)會稽查執(zhí)法持續(xù)高壓態(tài)勢下,內幕交易占全部立案案件數(shù)量的比例從之前的51%下降到24%。內幕交易總體案發(fā)態(tài)勢雖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內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從事內幕交易的案件逐漸減少,傳遞型內幕交易日益成為主要類型,內幕交易更為隱蔽復雜,信息擴散范圍廣、速度快,影響和危害更為嚴重。
從傳遞對象上看,內幕信息傳遞“群體化”“裙帶化”特征明顯,從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親向其他近親屬、朋友、同學、同事等蔓延,還出現(xiàn)了知情人向商業(yè)合作伙伴、子女就讀學校校長、開辦企業(yè)所在地黨政干部等利益相關方泄露內幕信息供其牟利的案例。
要“完善”的原因,除了現(xiàn)實需要之外,就是要對標今年3月起施行的新證券法。新證券法在第五十一條列舉了多達九類內幕信息知情人,并在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將合計23條重大事件,明確界定為內幕信息。
“這大大擴展了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事項的范圍,并且強化了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楊東說。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作為相關舊規(guī)的《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中的“建立”二字被取消。
董事長對登記報送負責
樊健說,與舊規(guī)要求上市公司作為責任主體保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相比,《登記管理制度》將責任到人,明確“董事長為主要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入檔和報送事宜。董事長與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因此,如果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出現(xiàn)差錯,董事長與董事會秘書或被追究責任。
《登記管理制度》也苛以上市公司責任,即要求上市公司根據重大事項的變化及時補充報送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樊健說,《登記管理制度》還補強了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新增規(guī)定:證券交易所根據內幕交易防控需要,對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填報所涉重大事項范圍、填報的具體內容、填報人員范圍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
在《登記管理制度》第十條增加第二款:“證券交易所根據重大事項的性質、影響程度,對需要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的事項、填報內容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
作為監(jiān)管一線,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等信息及時與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共享。
期待相關司法解釋出臺
打擊內幕交易,還應加大執(zhí)法力度。
證監(jiān)會一直在積極作為。楊東說,證監(jiān)會強化“大數(shù)據”篩查異常交易線索,本著“零容忍”“全覆蓋”“無死角”的原則,專項執(zhí)法行動第三批案件集中查處內幕交易行為,尤其重點打擊傳遞型內幕交易。
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構成犯罪的在刑法上亦有相應罪名,但在法院審理時,卻仍有障礙。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是最大的缺憾。
何海鋒說,內幕交易是證券領域為數(shù)不多的同時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內幕交易案件多發(fā)且危害巨大,但實務中此類糾紛的司法判例較為少見。這是因為,比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糾紛類型,內幕交易糾紛在責任構成、損失認定、因果關系等方面更為復雜,在少數(shù)的幾個內幕交易糾紛案件中,因果關系的舉證失敗成為原告敗訴的理由。
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國目前對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在司法解釋上還是一個空白。法院在受理時也處于比較謹慎的態(tài)度。
對司法解釋的缺失引發(fā)的問題,樊健也持相似態(tài)度。他說,在民事訴訟中,由于缺乏司法解釋,內幕交易的適格原告認定、損失計算方式以及因果關系認定等,實踐中爭議較大。并且,內幕交易行為人往往是在被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之后而被投資者起訴,因此多數(shù)情況下,已經沒有經濟能力再賠償投資者。所以,從司法實踐看,內幕交易民事訴訟案件非常稀少。
樊健認為,最高法院需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者選擇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從民事的角度來遏制內幕交易行為,維護投資者權益。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內幕 交易 信息 知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