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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如何理解民法典第261條“農民集體所有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這個條款概括了集體所有權的基本特征,即(1)集體財產(chǎn)集體所有。任何集體所有的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均歸集體所有,單個集體成員不能行使集體所有權;(2)集體的事務集體管理,即本集體重大事項須經(jīng)集體依法定程序經(jīng)由集體成員決定,這是集體所有權的民主管理的特點。(3)集體利益集體享有,最終由集體成員分享,核心是這些權利是由集體成員才能享有。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集體 一問一答 理解 民法典 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