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財·知道財·知道
奔馳車又出事了,這次更典型
新華社北京4月17日電(記者李夢婷 趙珮然 程思琪)當剛買了7天的奔馳車在高速路上突然亮起“加注機油”的警示燈時,車主劉先生嚇出了一身冷汗,立即靠邊停車,撥打了應急救援電話……從這時起,這位專職律師開啟了近一個月的維權之路,至今無果。
“除了正式起訴,這一個月合理合法的途徑都試過了,總不能讓我也去引擎蓋上哭吧?”劉先生說。
今年3月15日,劉先生從北京百得利之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按揭購得了一輛搭載了1.5T發(fā)動機的混動款奔馳C260。3月21日,劉先生本還沉浸在提車的喜悅中,新車即發(fā)生了開頭的一幕。
出問題的奔馳車被拉到了位于河北省滄州市的奔馳4S維修店。專業(yè)人員檢測后告知劉先生,車的發(fā)動機核心零部件出了問題,需要生產廠家拆開發(fā)動機才能進一步處理。
“剛買7天的車就要拆開?這個解決方案我不能接受。”劉先生說,他隨后聯(lián)系了銷售方北京百得利之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車時態(tài)度恭敬的銷售人員立馬換了一副面孔,明確表示銷售方無法解決這個問題,讓劉先生聯(lián)系維修4S店或奔馳生產廠家解決此事。
劉先生認為,“三包”期內,維修超過了5天,4S店有義務為他提供備用車,遭到拒絕。“我只負責賣車,別的東西管不了,可以幫你聯(lián)系,但沒有義務去解決。”銷售人員說。
國家質檢總局在2013年10月1日正式發(fā)布實施《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其中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因此,4S店不能以沒有該服務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好前往位于北京亦莊的生產廠家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北京奔馳負責銷售和生產的是不同的公司,新車出了問題得找銷售方解決,作為廠商只能根據銷售商和用戶協(xié)商的結果進行相應配合。該公司工作人員向劉先生坦言:“說白了我們就是兩家公司,所以存在您反饋的難協(xié)調的問題。”
在西安奔馳事件成為公眾關注熱點后,北京4S店主動聯(lián)系劉先生將車運回北京進行再次檢測,得出和之前一樣的檢測結論,只能拆解發(fā)動機。雙方仍協(xié)商未果。“剛開始我的想法是按照‘三包’規(guī)定,退款或換新車,現(xiàn)在我只想退錢,不想要奔馳了。”劉先生說,要不是西安奔馳事件發(fā)酵,可能他的車還躺在滄州的修理廠。
將自己的遭遇和這件熱點事件對比后,劉先生還發(fā)現(xiàn),自己也被收了金融服務費。“我當時想全款購車,銷售說貸款能有優(yōu)惠,引導我貸款,收了5856元的金融服務費。”劉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一張發(fā)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上明確寫著金融服務費。現(xiàn)在,劉先生也希望4S店能退還金融服務費。
4S店和廠家互踢皮球無果,劉先生只能聯(lián)系12315。北京市海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4月4日來電稱,他們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建議起訴。
4月17日,記者致電與劉先生對接的4S店的胡經理。“這輛車已進入售后流程,運回了北京。”胡經理表示,自己只代表個人,拒絕接受進一步的采訪。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則回復,自己不是新聞發(fā)言人,沒有資質接受采訪,至于如何解決此事,需要詢問銷售公司的負責人。
作為醫(yī)療領域的律師,為了維權,劉先生這一個月來查看了不少與消費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但不論是協(xié)商還是投訴都難以維權。“作為一名律師,我都沒有維權成功,很難過。”劉先生認為,這與奔馳“店大欺客”行為等有著很大的關系。
和劉先生有類似遭遇的消費者還有不少。中國汽車流通協(xié)會常務理事賈新光表示,消費者若在購車過程中遇到類似“金融服務費”等行為,個人根本無法與大公司相抗衡,若自己維權,需投入大量時間與金錢成本,且常常是告狀無門、維權無路。“因此,大多數(shù)受害者只能對汽車經銷商侵害自己權益的行為忍氣吞聲。”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能只停留在立法和提示教育層面,而要不斷加大執(zhí)法和處罰力度,真正提高違法成本,對不法商家形成有力震懾,讓其不敢也沒有能力再去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從銷售終端倒逼汽車銷售行業(yè)的規(guī)范化。”(參與采寫:孟溢)
編輯:秦云
關鍵詞:奔馳車 加注機油
免責聲明:本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構成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