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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國家賠償”還須“最嚴問責追償”
1月7日上午,吉林省遼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對吉林男子劉忠林進行460萬國家賠償,其中包括197萬余元精神損害賠償,該兩項賠償數(shù)額均創(chuàng)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1990年,劉忠林被認定為殺害同村18歲女性的兇手,被判處死緩,在被羈押9217天后,于2018年4月被宣告無罪。(1月7日《新京報》)
已無罪釋放的劉忠林,將得到460萬元的國家賠償,被媒體解讀迄今為止“最高國家賠償”。然而,受害者個人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并不意味著這起冤案,就可以畫上一個圓滿句號了。事實上,這僅是完成了國家賠償?shù)牡谝徊?,還有第二步,即對冤假錯案和國家賠償?shù)闹圃煺哌M行問責追償。而現(xiàn)實情況卻是,國家賠償大都止于第一步,而第二步形同虛設。特別是,國家賠償金是很大體量的支出,不應該讓納稅人為冤假錯案制造者埋單。只有有效保障問題追償,才能促進冤假錯案的徹底糾正。
首先必須承認,國家賠償是國家責任,即國家要為其國民的生存、發(fā)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承擔和履行責任。冤假錯案給受害人人身健康安全、精神聲譽等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特別是誤工造成工作和經(jīng)濟上的損失,可能無法挽回。這時候,國家應從執(zhí)政為民的角度出發(fā),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給予受害人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可見,給予受害人合理的經(jīng)濟補償,是國家賠償?shù)闹匾徊健?/p>
然而,國家賠償不能一賠了之?!秶屹r償法》第16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睋Q言之,國家賠償不能白賠,不能讓國家資金和納稅人充當冤大頭,誰造成國家賠償,就必須追究誰的責任,包括政紀、法律和經(jīng)濟責任。問題是,這一規(guī)定未能得到較好的落實,對冤假錯案的處置,走進了“國家賠償,納稅人埋單”的怪圈。
可見,劉忠林獲“最高國家賠償”,還須“最嚴問責追償”。既然對冤假錯案制造者進行問責追償,也是國家賠償?shù)念}中之義,就應該強化落實,提高執(zhí)行力。除了追究冤假錯案制造者的紀律責任外,還應該對造成國家賠償?shù)木唧w司法機關和當事人進行必要的經(jīng)濟處罰。過去,對造成國家賠償?shù)乃痉C關官員和當事人,不痛不癢地給個行政記過、警告等處分,是不能讓百姓滿意的。因此,期待對劉忠林冤案制造者的問責追償,能夠成為提高司法機關公信力的一個范本。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國家賠償 最高國家賠償 冤假錯案 最嚴問責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