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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有關事項的通知》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fā)《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精神,為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依法履行職責使命,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
《通知》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中符合執(zhí)行和保障應急救援任務規(guī)定的懸掛專用號牌,主要包括滅火消防車、舉高消防車、專勤消防車、戰(zhàn)勤保障消防車、消防摩托車、應急救援指揮車、救援運輸車、消防宣傳車、火場勘查車等。應急部為專用號牌及配套行駛證件的核發(fā)主管單位。駕駛懸掛專用號牌車輛的人員須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通知》對專用號牌要素和車輛外觀進行了規(guī)定。專用號牌為白底黑字,配以紅色漢字“應急”,分為汽車號牌和摩托車號牌。汽車號牌每副兩只,分別懸掛在車輛前后部;摩托車號牌為單只,懸掛在車輛后部。懸掛專用號牌車輛外觀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進行標識涂裝,車身前面涂裝“救援 RESCUE”字樣,車身側面涂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徽標、“消防”字樣和所屬單位名稱、車輛編號,車頂涂裝車輛編號,車身兩側及車輛尾部涂裝裝飾條。
《通知》明確,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執(zhí)行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非執(zhí)行應急救援任務時,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自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
《通知》規(guī)定,對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免收車輛通行費和停車費。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由部隊號牌改掛專用號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掛當年車船稅,此后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應急部負責制定懸掛專用號牌機動車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辦法。懸掛專用號牌消防救援車輛的環(huán)保政策平移不變。(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國務院 應急救援專用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