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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罰分明乃法治社會應有之義
11月15日,深圳一女子小莎吃夜宵時遭陌生男子林某鵬撲倒猥褻,店老板曾某出面制止,但在男子已被控制后,店老板又猛踹其頭部。警方稱,店老板在已制止違法行為后再次故意傷害他人,行為過當。警方肯定曾某見義勇為的同時,綜合考慮了動機、情節(jié)、后果等因素,對其過當行為罰款200元。目前,林某鵬因猥褻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被害女子小莎對這樣的處理不滿意。店老板曾某表示愿意接受處罰,畢竟踢了他一腳(11月22日澎湃新聞)。
從報道以及網(wǎng)友的評論可知,絕大多數(shù)網(wǎng)友在肯定店老板見義勇為的同時,對其因制止違法行為后,再次故意傷害他人而被罰款200元表達了理性觀點。這說明,在具有樸素是非觀和正義觀的人看來,“一碼歸一碼”,賞罰分明正是法治和規(guī)則的應有之義。見義勇為理當予以肯定乃至加以褒揚,而故意傷害他人自然屬于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和懲戒,只有如此,才能讓法律成為維護每一位公民合法權(quán)益的堅實力量。
見義勇為主要指非因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見義勇為行為一般屬于正當防衛(wèi)或者緊急避險,構(gòu)成見義勇為的,不僅無需為相關(guān)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反而可以獲得精神和物質(zhì)獎勵,即便防衛(wèi)過當或避險過當,也應適當減輕其法律責任。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為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不負刑事責任,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正當防衛(wèi)必須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事前防衛(wèi)”“事后防衛(wèi)”“假想防衛(wèi)”均不被鼓勵,而且有可能構(gòu)成違法乃至犯罪。這也是保護公民權(quán)利不受隨意侵害的關(guān)鍵所在。法治社會中,違法行為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相應權(quán)利也應受到尊重和保護,不得對其進行侮辱、毆打。尤其是作為普通人,其制止、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后,理當及時報警處理,不得“私設公堂”對其實施毆打、羞辱。現(xiàn)實中,有人抓獲小偷后,對其捆綁羞辱,“游街示眾”的,均為此承擔了法律責任。
具體到深圳這起“見義勇為”被處罰的事件,店老板及時、勇敢、果斷地制止不法侵害,理當受到肯定和褒揚。但其在已經(jīng)制止不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已經(jīng)被控制,失去反抗能力和再次侵害能力后,依然猛踹其頭部,顯然已經(jīng)超出了見義勇為的范疇,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涉嫌“報復泄憤”和故意傷害,理當被否定。假使造成身體傷害等嚴重后果的,這名“見義勇為”的店老板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這種“一碼歸一碼”、賞罰分明的做法正是建設法治社會,維護法律尊嚴的應有之義。可以說,這一事件的廣為傳播,也給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即依法辦事方能保護自我,制止違法行為的見義勇為不代表可以隨意、過度侵害他人。只有這樣,方能讓公眾權(quán)利得以有效維護,讓不法行為被及時制止,讓每一個人都感受到正義的力量和法治的文明。
編輯:李敏杰
關(guān)鍵詞:法治 制止 賞罰分明 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