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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發(fā)布“老賴”名單1211萬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專題詢問 “兩高”工作
全國法院發(fā)布“老賴”名單1211萬例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0月25日上午舉行聯組會議,圍繞法院解決“執(zhí)行難”工作、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zhí)行活動法律監(jiān)督工作開展專題詢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副檢察長張雪樵,公安部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劉釗,司法部部長傅政華,財政部部長劉昆到會應詢。對“兩高”工作開展專題詢問,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歷史上是第一次,是常委會開展監(jiān)督工作的一次積極探索,也是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具體舉措。
這次專題詢問前,在10月24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作了關于人民法院解決“執(zhí)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最高檢檢察長張軍作了關于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zhí)行活動法律監(jiān)督工作情況的報告。
最高法的報告顯示,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執(zhí)行案件1884萬件,執(zhí)結1693.8 萬件 (含終本案件),執(zhí)行到位金額4.07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05%、120%和76%。
截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tǒng),為5746萬件案件提供查詢凍結服務,共凍結資金2992億元,查詢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信息546萬條,車輛4931萬輛,證券1085億股,船舶119萬艘,網絡資金129億元。
截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累計發(fā)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1211萬例,共限制1463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522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322萬名失信被執(zhí)行人迫于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義務。
周強介紹,在中央政法委領導下,全國法院集中開展涉黨政機關執(zhí)行清積專項行動,建立定期通報等長效機制,將涉黨政機關案件清理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范圍,促進黨政機關帶頭履行生效判決,目前已執(zhí)行到位金額480億元,今年將實現涉黨政機關執(zhí)行案件90%實際執(zhí)結、案款90%執(zhí)行到位的目標。在中央軍委政法委領導下,涉軍隊執(zhí)行案件全部執(zhí)結。
周強介紹,2016 年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罪犯14647人,累計拘留失信被執(zhí)行人38萬人次,限制出境3.2萬人次;特別是今年以來,共判處罪犯7281人,拘留13.4萬人次,同比分別上升90.6%和11%,形成打擊逃避、規(guī)避執(zhí)行行為的強大聲勢。
此外,2016年以來,全國法院共有54名院領導、執(zhí)行局長因工作不力被免職或調離執(zhí)行崗位;共查處利用執(zhí)行權違紀違法干警884人,堅決清除執(zhí)行隊伍中的害群之馬。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基本解決執(zhí)行難”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
周強說,有的法院對執(zhí)行信息化工作重視不夠,統(tǒng)籌協(xié)調不到位,部門之間溝通不暢、協(xié)作不力。網絡查控系統(tǒng)中凍結、扣劃功能尚未實現全覆蓋,仍需進一步擴大范圍、拓展功能,“消極執(zhí)行、選擇性執(zhí)行及亂執(zhí)行等問題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少數執(zhí)行人員吃拿卡要、作風不正、違法亂紀甚至貪腐瀆職問題仍然時有發(fā)生。”
周強說,一些協(xié)助執(zhí)行單位未能將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嵌入本單位管理、審批工作系統(tǒng)中,影響了失信懲戒的實際效果。在限制失信被執(zhí)行人出境、限制入住星級酒店、限制其子女就讀私立高收費學校、限制獲取政府補貼、限制海關認證、限制高消費旅游等方面,一些地方的工作舉措沒有落地,查控下落不明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機制尚未普遍建立。
周強建議,要完善執(zhí)行立法,加快制定強制執(zhí)行法,為解決執(zhí)行難提供充分法治保障。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zhí)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進一步完善相關訴訟法律制度,更好適應執(zhí)行實際需求。
最高檢的報告提到,在民事執(zhí)行監(jiān)督方面,檢察機關將重點監(jiān)督糾正違法拍賣、超標查封、錯誤分配財產、變相變更裁判結果等突出問題,推動執(zhí)行規(guī)范化。加大對“終結本次執(zhí)行”案件的監(jiān)督力度,促進依法窮盡執(zhí)行手段,防止濫用“程序結案”、實體久拖不決。
重點
將對涉罪“老賴”進行網上追逃
“千萬負翁”借整容躲債務
“如何更好地發(fā)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切實解決查人找物難題?”李鉞鋒委員提出了問題。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回答說,“過去我們靠的是‘登門臨柜’這種傳統(tǒng)的查人找物的方式,執(zhí)行人員跑銀行、跑房地產部門、跑工商部門,滿世界跑,滿天飛,但是我們查找財產的范圍和效率非常低下,當事人也不滿意。你查了北京的銀行,現在的財產流動性這么大,上海的銀行查了嗎?當事人會質疑的。”
劉貴祥介紹,從2014年開始由最高法建立全國的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剛建立時,我們僅僅有21家全國性銀行,還沒有其他部門,搭起來這個框架之后,兩三年的時間,我們現在構建了16類幾十項的財產查控形式。比如,我們今年剛剛上線的全國房地產查控系統(tǒng),對全國范圍的房地產都可以查控。銀行目前聯網了3900多家,幾乎金融機構全覆蓋。我們跟稅務部門、民政部門聯網,提供相應的查人找物方面的基礎信息。”
一個事實是,即便如此,仍然面臨當事人鉆空子的情況。
“比如我用別人的姓名存款,我的房地產登記在別人名下,我的股權是隱名,投資也是隱名的。很多情況下,法院面臨的情況是,被執(zhí)行人從商業(yè)交易時就做好了逃債準備,在訴訟期間申請保全時都查不到財產。假離婚逃債、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都是在我們實踐中多次碰到的情況。”
找人也是一個大的難題。
劉貴祥說,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當事人玩失蹤,勝訴判決出來后,還沒申請執(zhí)行就消失了。在目前的經濟生活中也存在一個客觀現象,即外出打工,如果他再有意識地藏匿,困難就更大了,“我們曾經出現過欠人家四五千萬的一個被執(zhí)行人通過整容來躲避債務的案例”。
針對這種情況如何應對?
劉貴祥說,法院在編制統(tǒng)一查控網的同時,跟進了聯合信用懲戒,即把老賴納入失信名單,采取多部門的信用懲戒,“各位委員印象比較深刻的是我們限制他坐飛機和高鐵。他去買票,身份證號碼往框里一輸彈出來‘被人民法院納入執(zhí)行名單,不得坐飛機、火車’,這樣就出現了出國旅游坐不了飛機。”
“我們還動用傳統(tǒng)的方法,”劉貴祥說,在廣大的農村地區(qū),很多人不用城市的現代方式去儲存財產,“所以像傳統(tǒng)的蹲守,按照民訴法的規(guī)定搜查等手段我們同時使用,產生了一定的效果。”
納入在逃人員信息庫追逃
在劉貴祥看來,在立法上應該盡量推進提供更多的手段。
“比如充分發(fā)揮律師在財產調查、查人找物方面的作用,讓律師參與到整個執(zhí)行工作中去,建立相應的信息化平臺。”劉貴祥解釋,因為執(zhí)行的節(jié)點非常多,不像一個審判案件就開幾次庭,所以很多律師不愿意去代理執(zhí)行案件,建立信息化平臺可以充分發(fā)揮律師的作用,充分發(fā)揮律師調查財產的積極性。
他說,應當建立一定的機制,即法院判決后,必須讓當事人幾天內到法院主動申報財產。或是履行義務,或是申報財產,不去申報財產、不履行義務,本身就構成了違法,法院都可以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劉釗表示,公安部積極協(xié)助法院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
“最高法將司法判決文書傳送至公安部,公安部在線實時反饋被執(zhí)行人和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姓名、戶籍、地址、照片、公民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公安部將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出入境證件信息及時向法院推送,出入境證件信息不僅有傳統(tǒng)的身份證件信息,也包括了護照、港澳通行證等法定證件的信息。”
劉釗透露,公安機關已將當事人的車輛信息納入車輛管理信息系統(tǒng),限制辦理過戶、抵押、轉移登記等業(yè)務,在辦理車輛年檢,以及民警在路面執(zhí)勤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現涉案車輛會及時通知法院,以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產。
他表示,下一步將依法對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被執(zhí)行人納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庫進行網上追逃。
國家司法救助安排10億元
“現在農村有些交通肇事或者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些加害人和受害人可能都很困難,都沒有應對突發(fā)變故的能力,法院判了要賠償,當事人確實該賠償,卻又賠不起。”在現場,鮮鐵可委員提出問題,即執(zhí)行不能的案件怎么解決?
劉貴祥解釋,執(zhí)行不能存在被執(zhí)行人是法人企業(yè)和自然人兩種情況。“在我們的執(zhí)行案件中,被執(zhí)行人是自然人的案件占了70%,在這70%里面涉及到民生的案件占了30%。”劉貴祥說,往往自己的清償能力從一開始就很有限,發(fā)生了特殊事件產生的債務讓他陷入了困境。
“比如人身傷害,把別人給打死或者打傷,自己被抓進監(jiān)獄,但他的家庭沒有財產可還。還有交通事故,我遇到的一個案例,家里比較困難,租了個車跑運輸,結果發(fā)生交通事故,除了交強險,法院判他賠40多萬。到他家執(zhí)行,老母親臥病在床,家徒四壁,沒有辦法。”
劉貴祥介紹,面對這種情況能做的就是司法救助。“目前司法救助的資金來源,或者是唯一來源就是財政撥款,設立司法救助的專項資金。司法救助的專項資金對解決一些執(zhí)行中的困難情況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解決了不少問題。下一步還需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除了司法救助,有一些地方也開始利用保險機制。
“現在我們已經進行了一些地方的嘗試,叫司法救助保險。比如寧波拿出300萬投到保險上,按1:5的比例來賠。本來可以救助100個人,現在可以救助500人,把蛋糕做大。下一步,怎么能暢通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開辟更多的渠道,把這個蛋糕做大,惠及更多的人民群眾,這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劉貴祥說。
財政部部長劉昆說,凡是符合條件的執(zhí)行不能的案件受害人,均可按規(guī)定申請享受有關的社會救助待遇,保障基本生活,“剛才委員提到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受害人,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也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有關救助。”
劉昆透露,2018年財政部單獨為國家司法救助安排了10億元的資金,比上年增加了11%。我們接到的反饋,在申請過程中符合條件的都能夠得到救助,“下一步,我們將繼續(xù)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工作溝通,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只要符合條件的,都應通過程序得到救助,這是屬于基本公共服務的一個范疇。”
“重刑輕民的觀念必須改”
“前不久,我應邀去中央黨校匯報檢察工作,問一位領導干部,您了解我們檢察機關是做什么的?法院、公安可能會大體了解。他說,我知道,抓人。我說,那是反貪、反腐敗,這項職能轉隸,劃走了。他說,那就是公訴。我說,確實不錯,您還了解我們的公訴職能。那么,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就更加不了解了。”
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會上表示,重刑輕民的觀念必須改,檢察機關也不例外,“我們自己刑事檢察有五個廳級單位在負責,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只有一個廳級單位在負責,從事刑事檢察的有130多個檢察人員,民事檢察只有32人,編制還沒用滿,表明我們在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這個憲法職責上是有短板的。”
在張軍看來,履行民事訴訟和執(zhí)行活動法律監(jiān)督的職責,關鍵是辦案。“按照現在的法律規(guī)定,對確有錯誤的或者可能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案件、執(zhí)行案件,如果采取抗訴的措施,是上級檢察院抗下級法院。現在的局面是,最高檢的案件推不開門,大量積壓,省一級檢察院的民事監(jiān)督案件也是推不開門,自己辦案還不能及時有效辦結,對下的指導就更不力。”
張軍表示,抗訴案件不在數量而在質量,重在對社會的引領,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判斷。“我們借助外腦討論了一個期貨公司被訴不能還錢的案件。一個人兩次向期貨公司共投入400萬,是借款還是投資?如果是借款,期貨公司虧了,你得還錢。如果是投資,投資有風險,人家血本無歸,你也就拿不回來。法院判了以后當事人不服,申訴到法院,仍然是維持,又申訴到檢察院。我們請來專家學者幫我們論證,有兩種意見。有的說當事人應該承擔責任,為了發(fā)財就是不能虧,給點教訓。有的就講期貨公司應該承擔責任,你沒有講清楚。”
張軍認為,這個案件應該作為一個判例,在現階段讓期貨公司承擔更重的責任,“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說明你沒有講清楚。沒有講清楚就要承擔還款的責任,就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可以錄像、可以錄音,拿出證據來,老百姓就能夠信服,也是在現階段為當事人能夠安全地投資理財提供一個更好的環(huán)境。”
程序違法或涉及利益輸送
“檢察機關在保障民事訴訟‘看得見的正義’方面發(fā)現哪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如何更好地促進法院改進工作?”在現場,周敏委員提出了問題。
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回答,對于“看得見的正義”的問題,是法院在審判案件當中的程序公正問題。
“比如案件判好了要送達給當事人,應當送達沒有送到,幾天之后法院上門執(zhí)行,他感到莫名其妙。還比如在開庭當中法官突然停下來:你們說吧,我出去打個電話。當事人可能理解為法官出去打電話是給對方、給領導或者給誰通風報信,引起他的不滿,也許這個電話和這個案子根本沒有關系。有些案件法官審理時應當回避沒有回避,和案件的當事人有一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和這個案件的代理人以前是同事,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有的是在調解當中,法官在做工作時可能有的話說得比較重,他感到是在委屈之下或者不情愿的情況下簽了協(xié)議,然后來到檢察機關申訴。”
張雪樵說,程序的違法對案件的實體公平正義、當事人利益的保障有影響,另外對司法機關的司法公信力、司法的權威、司法的秩序也有影響,“我們最近在梳理,準備向最高人民法院就規(guī)范公告送達提出檢察建議,解決這一類的問題。”
他說,有的表面是程序違法,背后可能涉及到利益的輸送,或者關系案、人情案,這些情況如果調查核實將向紀委監(jiān)委移送線索,現在不少省級檢察院已經和地方的紀委監(jiān)委建立了瀆職線索移送機制。本版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供圖/視覺中國
圖片制作/沙楠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全國法院 老賴 1211萬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