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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逾10億元 湖南牧羊人集團董事長曾雯等4人被判刑
新華社長沙7月19日電(記者陳文廣)累計非法集資金額10.8億余元,累計集資人數(shù)1670人,實際詐騙金額4.3億余元……湖南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對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曾雯等4人集資詐騙、信用卡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曾雯與他人合資成立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長。因公司資金短缺,被告人曾雯等人在未獲得相關(guān)部門批準的情況下,2010年10月開始向社會公開集資,大部分資金被曾雯用于制造公司虛假繁榮的還本、支付高額利息及購買大量豪車等奢侈消費,致使集資資金不能歸還。至2014年10月案發(fā),被告人曾雯累計非法集資金額10.8億余元,累計集資人數(shù)1670人,實際詐騙金額4.3億余元,涉及集資債權(quán)人1339人。
被告人陳安生在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集資金額1998萬元,獲取融資獎勵費和利息差285萬余元。被告人曾愛國在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集資金額9.7億余元,其中經(jīng)其本人簽字的集資金額1.42億余元。被告人袁桂華在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集資金額829萬元,獲取融資獎勵費6.4萬余元。被告人曾雯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惡意透支,共計詐騙所得242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共同犯罪中,曾雯系主犯,應(yīng)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安生、曾愛國、袁桂華均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曾雯犯集資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被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5年,并處罰金80萬元,追繳被告人曾雯信用卡詐騙所得242萬余元返還銀行。其他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被判處相應(yīng)刑罰。
編輯:秦云
關(guān)鍵詞:非法集資 湖南牧羊人集團 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