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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錯千金”應成為寫作者的精神準則

2018年07月12日 11:10 | 作者:安納 | 來源:中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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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作家張一一(本名張義)在微博公開發(fā)布懸賞廣告,承諾如有人能在其新書《帶三只眼看國人》中,挑出一個錯獎賞1001元。山西大學文學院教授白平認為該書存在172處錯誤,將張義訴至法院,索要懸賞獎金17萬余元。7月9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書中存在18處知識性錯誤,判令張義向白平支付報酬18018元。(《人民法院報》7月10日)

聽起來,“一錯千金案”是一樁頗為新鮮的官司。作家和“較真”教授之間的恩怨,就像文學世界里江湖俠士比武的戲碼。很多網(wǎng)友沒想到,微博“公開懸賞”確實具有法律效力。當真正對簿公堂,未能保證作品無懈可擊的作家必須兌現(xiàn)承諾。

“一錯千金案”一方面說明了在網(wǎng)上公開發(fā)布懸賞廣告,不可當成兒戲,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更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和監(jiān)督;另一方面,也說明出版社的編輯校對工作有待加強,要拿出對廣大讀者更負責的態(tài)度。

“一錯千金”早有“前塵往事”。清史專家閻崇年就曾陷入公開懸賞的案件,因其個人與記者談論新出版著作時說“挑出一個錯,獎金1000元”,山西大學白平教授挑出909處錯誤,索要85萬元。法院最終認定閻崇年未發(fā)布懸賞廣告,白平敗訴。

很巧合的是,在作家張義的“一錯千金案”中,挑錯者也是白平。但是這一次,法院為何判白平勝訴?法律層面的理由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guī)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網(wǎng)絡上公開懸賞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在本案中,張義認可通過個人微博發(fā)布懸賞廣告,一個錯給予1001元的獎勵,法院不持異議。

關于如何界定出版物內(nèi)容錯誤的問題,是本案更可能引起爭議的焦點。經(jīng)法院判定,張義涉案作品的性質(zhì)屬于“通俗的知識性讀物”,“應當規(guī)范使用語言文字,并盡量真實、客觀、準確地傳遞相應知識,不應當誤導讀者”。在對該書內(nèi)容是否存在知識性錯誤的判斷上,參照《圖書編校質(zhì)量差錯判定細則計錯表》標準。在此基礎上,白平原本挑出的172處錯誤,法院結(jié)合原作者的寫作目的、語境等情況綜合考量,最終認定18處知識性錯誤成立。

從這個層面,“一錯千金案”也應該引起國內(nèi)寫作者和出版從業(yè)者的警醒。涉及到科普知識性的出版物,認真是永無止境的,逐字逐句推敲細節(jié),如何嚴謹都不為過。寫作者和出版商不應為了銷量加快出版流程,犧牲出版物的準確性和嚴謹性,或者在寫作中大肆“注水”,追求夸張、獵奇的表達方式。

寫作者和出版從業(yè)者,理應對自己經(jīng)手的出版物字字較真,并以誠懇態(tài)度接受讀者和專業(yè)人士的監(jiān)督,及時糾錯,避免一錯再錯,誤導讀者。“一錯千金”不該是法律追究時迫不得已的賠償,更應成為寫作者和出版從業(yè)者內(nèi)心的精神準則。唯有對讀者心存敬畏,作品才真正具有影響他人、留存于世的價值。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寫作 作者 懸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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