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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 專家建議將刑事責任降至12周歲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頻頻示警
少年司法體系急需與時俱進
有專家建議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從14周歲降至12周歲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雷宇 通訊員 胡林
趙芳女士家的遭遇不是孤例。
連日來,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在全國多地采訪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正頻頻示警,不斷挑動公眾脆弱的神經。受害人家長的安全憂思不斷、受害人的心靈之痛撫慰缺失,不斷拷問著國家少年司法體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隨之再起。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試點單位。去年6月,在該庭成立8周年之際,曾發(fā)布《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
截至2017年6月,該庭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一審案件72件、二審案件173件,判處未成年罪犯234人;減刑假釋案件1631件。從犯罪年齡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
數據顯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財產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類型。
這份白皮書同樣提出,“根據8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看,犯罪年齡低齡化是當前青少年犯罪比較突出的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趨勢”,湖北一縣級區(qū)域公安局法制科一名警察也有同樣的感受。他對該局3年里發(fā)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統(tǒng)計后發(fā)現,辦理的21起案件中,共同作案、多次作案現象普遍,嚴重暴力事件占比49.2%。
該名警察介紹,盡管《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都有要求,公安機關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負責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在實踐中,基于“基層警力嚴重不足”這一客觀現實,基層單位很難落實規(guī)定。
以他自己所在公安局為例,基層派出所、刑警隊辦案民警人均手頭在偵在辦案件兩件以上,有的業(yè)務骨干甚至更多,“難以抽出專門力量區(qū)別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他分析說,由于基層“人少案多”局面多年難以改變,缺乏足夠的精力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導致對未成年犯罪個體的幫教不深入,對未成年人群體的預防不到位,“沒能實現‘挽救一個教育一片’的目的”。
前些年在派出所當民警時一個孩子的故事讓他至今心痛不已。當時,這個10多歲的小男孩跟著爺爺從外地流浪到他的轄區(qū),多次小偷小摸后被警方抓獲,因為年齡原因屢屢被放,但是派出所除了跟他的爺爺囑托之外,也沒有太多精力深入地管教。幾年后,小男孩漸漸長大,偷盜也變成了搶劫,最終被判刑。
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李春生認為,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中國收容教養(yǎng)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但由于缺乏系統(tǒng)具體的規(guī)定,缺少配套的法規(guī)、規(guī)章,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影響到收容教養(yǎng)制度的正確有效實施。
湖北省一位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多年的專家表示,未成年人受傷害造成的心理問題更大,近年來,這樣的慘痛事件屢屢發(fā)生,受害人家長的安全憂思不斷、受害人的心靈之痛撫慰缺失,拷問著國家少年司法體系建立。
與此同時,現在工讀制度也改革了,不良行為少年送到工讀學校需要監(jiān)護人同意,“但現實情況是,現在沒有哪個父母同意把孩子送到這種學校去,所以(工讀制度)就形同虛設”。
在香港或者國外,這種不夠入刑的,屬于公安和社工銜接的教育范疇,但內地少年警務目前還是空白。
在他看來,臺灣地區(qū)的司法模式值得借鑒:少年有不良行為但還不夠入刑的,公安機關有專門的少年警務介入;然后就有專門的社工組織對于不良行為孩子進行矯正;到了刑事司法階段,檢察院、法院再進行幫扶。
“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中沒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少年警務,就像一個國家的醫(yī)院沒有兒科一樣。”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宋英輝也曾呼吁,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機構一定要專業(yè),比如應探討是否設立專門的少年警務機構。
宋英輝還觀察到一個現象,北京的檢察機關做了統(tǒng)計,在學校,違法犯罪的孩子勸退率在60%,勸退之后的復學率是23%。勸退之后大部分孩子不能上學,這樣下去他們的重復犯罪率就會越高。
湖北司法界前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未成年人保護專家表示,現在如孝感施害少年黃某事實輟學這樣的狀態(tài),同樣是把孩子推向犯罪的邊緣,“真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應該是對于受害方和施害者都有相應的保護和救助機制”。
李春生參與未成年人相關案件處理超過30年,近年來指導委員和志愿律師辦理了不少類似案件,對此頗多思考。
在他看來,目前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缺乏打擊力度。作為最嚴厲的法律規(guī)范——刑法對全體成員產生威懾作用,而現行責任年齡的劃分恰恰使得刑罰的威懾力受到削弱,往往是一放了之,結果不但無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產生示范效應,讓更多的同齡人產生“犯罪要趁早”的念頭。
同時,我國現在兒童辨認和控制能力有較大提高。主要依據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狀況,現行刑法將14周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在上世紀70年代是適合的,現在中國社會不斷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識和控制能力顯著增強。
他研究過不少案件的細節(jié)內容,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時展示的辨識能力、心智發(fā)育程度甚至超過一般成年人的水準。記者在孝感采訪時,當地一民警同樣驚嘆于自己辦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個不到14歲施害者面對警察時的鎮(zhèn)定自若。
李春生為此呼吁,修改刑事責任年齡,并給出具體建議“從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
在他看來,《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10歲降至8歲,已經為刑事責任行為能力劃分提供了參照甚至是依據。將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也隨之降低有了現實可能性,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在去年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工作部牽頭的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論證會暨團中央議案建議提案辦理答復會上,劉宏艷、王家娟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發(fā)表達了類似觀點。
“(很多孩子認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么的?對他們從輕處罰甚至是免責,就等同放縱他們犯罪。”全國人大代表王家娟說。王家娟提出,對于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在這個年齡范圍內累犯的話,應該取消刑事豁免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這次會議上,有專家提到了在一些西方國家,對于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人制定了“惡意補足年齡”的特殊規(guī)則。這些人年齡小,被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如果證明某個兒童“對危害行為有辨別能力”,即了解行為是錯誤卻還有意為之,就可反駁這一推定,屬于“惡意補足年齡”。
在這次會議上,宋英輝教授并不主張降低14周歲這一刑事責任年齡。在他看來,如果機構不專業(yè),光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嚴重犯罪行為,他更愿意呼吁建立比較完備的教育矯正體系,回應民眾對降低責任年齡的呼聲。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低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