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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憲法有關規(guī)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為了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職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法律委員會”的職責,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
二、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xù)承擔統(tǒng)一審議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jiān)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憲法 職責 決定 責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