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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隱私保護尚待完善 宜再審議

2018年06月20日 15:04 |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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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個人隱私保護尚待完善,建議再審議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隱私保護尚待完善 宜再審議

有委員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中有關個人隱私權的保護還較為薄弱,需進一步強化維權制度設計。

電子商務法草案在審議時被指尚存完善空間,有委員建議“再行審議不急于通過”。6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有委員指出,電子商務領域還存在的刷單炒作、刪除差評等行為,“應慎開刪除差評之門。”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的安全規(guī)范也頗受重視,有委員認為草案中有關個人隱私權的保護還較為薄弱,需進一步強化維權制度設計。還有意見指出,為規(guī)范電子商務競爭行為,要加大平臺售假等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情節(jié)嚴重者可停止網絡平臺交易。”

建議慎給刪除差評權限,嚴防電商領域偷稅漏稅

“我國電子商務目前還是處于一種不太受法律法規(guī)約束的經濟形態(tài)。”據(jù)廖曉軍委員觀察,目前我國電子交易市場規(guī)模全球第一,但是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相對落后,亟待跟進。

廖曉軍指出,在電子商務領域,刷單炒作比比皆是,為了商品好賣,商家雇了一批人刷數(shù)據(jù),其他人一看銷量不錯,跟著買,老百姓不知道真假,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這一亂象帶來了消費隱憂,比如投訴無門、商家報復、差評被刪等。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jù)電子商務法草案第38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刪除侮辱、誹謗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shù)男畔⒒蛘呙黠@違背事實的評價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記錄、保存信息。

“這意味著,有些帶有侮辱性質、違背事實的評價可以刪掉。”鄧秀新委員對此提出了質疑:這其中“侮辱性質、違背事實”較難界定,其判斷帶有很多主觀色彩,弄得不好會成為刪除差評的方便之門,“要十分慎重。”

“我認為,只要不違反大的法律法規(guī),應該允許差評,而且不被刪除。”鄧秀新建議。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防范電商偷稅漏稅的行為。徐顯明指出,基于市場主體地位不平等,傳統(tǒng)商業(yè)受監(jiān)管,電商有的不受監(jiān)管;權利義務不平衡、不一致,給電商規(guī)定了大量權利,但是沒有規(guī)定應有的義務,包括納稅。

“感覺偷漏稅可能不是小概率事件,電商領域偷漏稅會更嚴重。”廖曉軍指出,生產方、經營方互不見面,監(jiān)管方從平臺上又很難拿到真實準確的數(shù)據(jù),“靠著經營者自覺納稅,很難做到。”

“不能回避,要作出規(guī)定。”廖曉軍建議草案對此再進一步修改,對于上述電商亂象,如果不做規(guī)定或者僅做原則規(guī)定,會直接沖擊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包括稅收制度、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等等。”

嚴防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建議明確維權制度設計

電子商務是一種以互聯(lián)網為載體的商務活動新模式,安全性是至關重要的核心問題。“要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安全規(guī)范。”韓曉武委員表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涉及許多方面,比如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存取控制、防火墻、防病毒保護、安全管理等等。

特別是,近些年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屢屢發(fā)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網上明碼標價,公開叫賣公民個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這些信息發(fā)布廣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信息來實施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性質極其惡劣,后果十分嚴重。

韓曉武指出,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部門,特別是企業(yè)已經是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重災區(qū),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放松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管理。

為此,韓曉武呼吁,應該針對當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特別是信息安全問題作出規(guī)定,以健全網絡安全管理機制、監(jiān)督和審計機制,通過立法編織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網,“關鍵是要針對現(xiàn)實生活中的問題,在可操作性上進一步下功夫,特別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據(jù)以維權、起訴、索賠等方面的制度設計方面,應該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方燕代表也指出,中國目前尚未形成專門的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主要散見于多部規(guī)定中,如關于加強網絡信息的保護決定、網絡安全法、民法總則、刑法、侵權責任法等。

“電子商務經營者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或者不履行保障網絡安全的義務的,僅僅依照網絡安全法的規(guī)定處罰,不夠嚴謹。”方燕說。

徐顯明委員坦言看來,電子商務法草案歷經幾次修改后,在個人隱私權和信息安全保護等方面,還仍較為薄弱和不充分,“建議再行審議而不急于通過。”

建議加大售假懲罰,“情節(jié)嚴重可停止網絡平臺交易”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為規(guī)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競爭行為,在草案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菅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菅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基于此,電子商務法三審草案增加了以下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yōu)勢、用戶數(shù)量、對相關行業(yè)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李鉞鋒委員舉例說,今年5月,針對京東平臺曝出的假茅臺事件,京東超市官方微博5月17日披露了對該事件的調查及處理的進展,表示將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并對該批次商品啟動了先行的賠付。

“這個風波雖然是處理了,但是如何從法律上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fā)生,要讓電商經營者付出更加高昂的代價,讓制假售假行為自食其果。”李鉞鋒說,建議在電子商務法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情節(jié)嚴重并屢次不改的給予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處罰,對于涉及標的金額較大的,按照標的金額倍數(shù)來罰款。

“現(xiàn)在草案中的罰款我認為還不是很嚴厲,對于屢教不改的應該更嚴厲地處罰。”李鉞鋒進一步建言,在法律責任中的處罰部分主要是罰款,但電子商務行業(yè)的寡頭效應明顯,行業(yè)排名前列的企業(yè)規(guī)模都很大,盈利能力都很突出,僅僅罰款,對企業(yè)來說違法成本較低,“建議要加大對惡劣行為的處理力度,要提高違法犯罪成本。”

編輯:曾珂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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