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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維建委員:在新思想引領下深入推進司法改革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剛剛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走向新時代的司法改革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寫入憲法的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司法改革注入了新的動力源泉,也指明了不忘初心、繼續(xù)前行的司改方向。新時代司法改革將在修改后的憲法框架內,繼續(xù)向深水區(qū)挺進,為進一步完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貫徹新發(fā)展理念,體現(xiàn)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xiàn)兩個“百年夢”而貢獻新的力量。司法改革在中共十八大以后進入快車道,也進入了深水區(qū),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期間的多次深改小組會議,對司法改革進行頂層設計和宏觀部署,司法改革在正確的方向指引下扎實有效地深入推進。一些以前想改而沒有改的內容改了,如員額制改革;一些以前改過但沒有改成功的事項現(xiàn)在改成功或基本成功了,如還權給合議庭、強化司法責任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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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顯著的成效,主要表現(xiàn)在:
司法的獨立性大大增強。司法的“去地方化改革”和“去行政化改革”使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不斷增強,無論是來自外部的干擾還是內部的干擾,均能在相當程度上被屏蔽于司法的大墻之外,司法機關作為整體的機構獨立和法官、檢察官作為個體的自主獨立都大大增強了。司法的地位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格局中大大提高,例如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助于實現(xiàn)對行政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
司法的專業(yè)化水準大大提高。實行員額制以后,司法人員在數(shù)量上雖然有了大幅減少,但質量卻提高了。司法機關的骨干和精英被配置了員額,站到了司法的最前沿發(fā)揮作用。院庭長也由過去的管理型轉向辦案型,審判委員會也進行了改革,逐步向宏觀指導型轉變,法官會議這種新型的組織形態(tài)助推了司法能力的提升。與此同時,過去盛行的請示匯報制和案件審批制也基本被取消了。
司法的動能更充沛。司法人員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了,案件量在立案登記制施行后雖然與日俱增,司法人員在數(shù)量上也大大減少,但是在單位時間里辦案量卻有所提升,積案也有所減少,司法的效率大大提高。
司法的職業(yè)榮譽感更強。由于司法保障制的貫徹落實和不斷完善,同時由于司法功能的不斷強化,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任感不斷增強,司法人員以自己的職業(yè)為驕傲,司法尊榮感不斷增強,司法的吸引力有所遞升。
總而言之,司法改革雖然困難大、阻力多,但效果卻是顯著的,也是多方面的,同時也是持久的,對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作出了重要貢獻。
將來的司法改革將圍繞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來進行,著力點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由司法職業(yè)化改革向司法民主化方向轉變。此前的改革主要圍繞司法的職業(yè)化、專業(yè)化、精英化以及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而進行的,通過司法責任制規(guī)范司法行為。下一步的改革應以司法民主化改革為中心,從司法的正確性取向轉為司法的正當性取向。要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使人民群眾有更多的機會理解司法、參與司法、監(jiān)督司法,充分發(fā)揮社會力量對司法的介入作用,司法公開性更強,人民群眾與司法之間的距離進一步縮小,親民司法、惠民司法、共享司法成為常態(tài)。
司法內部改革向司法外部改革轉變。此前的改革基本上局限于司法機關內部,然而司法是整個國家機器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它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具有密切的外部相關性。如果司法改革只停留于司法內部,則改革的效果將是有限的。比如,法院的“執(zhí)行難”問題的解決,就需要從體制高度,在國家機構改革的層面,基于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來加以統(tǒng)籌安排,而不能將改革的視野和目光僅僅局限于法院內部的職能部門之間的改革。再如,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也需要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在內的方方面面的支持與配合,離開這些外部環(huán)境優(yōu)化改革,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成效也必將受到極大制約。
由司法的自主性改革向司法的可接近性改革轉變。司法自身進行了改革,增強了獨立性和司法能力,緊接著出現(xiàn)的問題就是如何使司改的紅利廣泛地惠及廣大的人民群眾,從而形成共享性司法。比如:如何切實落實立案登記制,而不使過去的“立案難”變成將來的“登記難”;法律援助制度尚有待完善與有效推進;司法保險制度要積極探索,訴訟費用制度的緩減免改革也更加徹底管用;律師代理制度要大大普及等等。通過這些改革,才能使司法真正成為人民群眾自己的司法,才能使人民群眾感覺到司法就在自己的身邊。
司法改革的大幕剛剛拉開,修憲后,司法改革開始步入新時代,需要我們久久為功,持之以恒、蹄疾步穩(wěn)地深入推進。
(作者系全國政協(xié)委員、民革中央常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李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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