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落錘 舊案為何適用新法?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落錘,主審法官獨家回應舊案為何適用新法律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1月18日上午,湖南寧鄉(xiāng)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當庭宣判長沙某男士不用承擔前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2000萬元債務。據悉,這是寧鄉(xiāng)法院審結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
寧鄉(xiā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5年登記結婚,兩人均在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有穩(wěn)定的收入。2017年,周女士在多家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且大額透支,又以資金周轉為由,以個人名義向歷某等人借取大量債務,累積債務超過2000萬元。自2017年7月起,有債權人陸續(xù)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債,林先生及其父母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債務。
據該案主審法官寧鄉(xiāng)法院民二庭庭長林利向中國之聲記者介紹,因周女士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以周女士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償還債務。
“當時原告起訴2個被告,通過審理后,我們知道,被告方兩夫妻其中的妻子在2017年,從6月底到7月份,大量的向外借債。后來,不斷有債權人向我們院里起訴,借款的人都是跟被告(妻子)有業(yè)務上的有聯系的人,借款到期后,很多人找她去要款,債務人主動提出跟自己的丈夫離婚,辭去了職務,就下落不明了,我們通過發(fā)公告的形式開庭了。”
因原告未能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法院依法判決該債務由周女士一人承擔,林先生對該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主審法官林林利向中國之聲記者告知了判決結果:
“我們現在的判決結果是:當庭宣判,就是直接由女方來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就駁回了要求她丈夫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寧鄉(xiāng)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生效。該《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開庭的日子剛好是元月18號,剛好碰到新的司法解釋出臺,我們通過舉證責任這些方面對案件進行審理。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以后,舉證方面責任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了。通過這個案件,也通過司法解釋的運用,我們希望,作為債權人,一定要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在事前就把工作做好,因為畢竟民間借貸也是市場行為。”
寧鄉(xiāng)法院因審結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而備受關注。對于該案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就已立案,而在審理中卻依據了這一新司法解釋。林利表示,雖然這個案件是2017年7月份立的案, 2018年1月18日依法審結。新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
“新司法解釋出來后,指導我們如何適用法律,在開庭的當天,法庭辯論的時候,剛好是這個法律實行,我們就適用這個解釋,可以在舉證方面直接按它的規(guī)則來進行處理,實際上這是一個舉證規(guī)則的處理。以前,根據證據規(guī)則規(guī)定,即使當事人因為舉證不足,我們也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債務的,但是這個規(guī)定比較及時,剛好支持我們以前辦案的思路。”
據了解,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所負的債務,一般原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一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推翻夫妻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債務。林得也坦言,以前,夫妻一方欠下債務,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曉,哪怕離婚了,可能都要承擔這筆債務。而新的司法解釋對舉證更加細化,更加具體。
“新的解釋就把非舉債一方配偶的舉證責任減輕了,舉證責任進行了重新分配到了債權人身上。”
記者:鄧文輝
編輯:曾珂
關鍵詞: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落錘